物流公司兼营增值税业务是否须申请一般纳税人
来源: 读者上传
2010-09-13
普通
【问题】
物流运输公司作为营业税纳税主体,兼营销售汽车配件及修理业务,年收入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是否必须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解答】
如果问题所述情况发生在2010年3月20日后,应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如问题所述业务发生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20日,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文件规定,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在以运输业务为主营收入,同时也兼营销售汽车配件及修理业务的,均不符合上述文件中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且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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