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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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0
普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核心内容
自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专家点评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文件对小型微利企业中年应纳税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企业进一步加大了减免力度,相当于减按10%税率征税。这一优惠政策将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帮助其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发挥积极和明显的作用。
专家提醒
享受该减免一定要符合几个硬性条件,即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根据要求,从业人数一般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一般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另外,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按季度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方式,因此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是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再来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也就是说,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其减免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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