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差额;按照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开办人并不具有投资回报的要求权,因而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没有明确的所有者,相应地,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在法律上归属于社会,任何人都不能分割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即使由于种种原因民间非营利组织因故停止业务,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仍应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一、净资产的特点
净资产与负债同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要素,是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但净资产与负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存续时间不同
净资产是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资产净值,它表明该组织的资本规模和经济实力。净资产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会费收入、政府补助、组织运转结余等不需要偿还的资金;而负债表示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债权人的经济责任,不论其期限多长,负债最终是要清偿的。
(二)各自计量属性不同
净资产无法单独计量,它是根据一定方法对资产和负债计量以后形成的结果;而负债在其发生时可以按照规定的方法单独予以计量。
(三)体现的经济关系不同
净资产体现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作为受托人与资源提供者作为委托人之间的受托与委托人之间的受托与委托关系;而负债则是体现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债权关系。
二、净资产的分类
(一)限定性净资产
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
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
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二)非限定性净资产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1.所限定净资产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
2.所限定净资产规定的用途已经实现(或者目的已经达到);
3.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撤销了所设置的限制。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受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限制,应当在最后一项限制解除时,才能认为该项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