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课酬按“其他文化业”缴营业税
来源: 读者上传
2010-01-20
普通
【问题】
我们是一家民办学校,业务范围是依法进行管理课程培训。我校与某企业(是一家培训公司)签订委托培训协议,该企业如需向客户讲授管理类课程,由我校派老师,该企业给我校支付课酬,我校给其开具发票。请问,对从该企业得到的课酬,我校应按哪种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是多少?
【解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五条有关“文化体育业”中“其他文化业”的规定,“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表演、播映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因此,民办学校给某公司提供授课所取得的课酬收入,应按“其他文化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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