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捐赠的会计处理
【问题】
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
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地、单方面地从中获益,因此,监管中应认定为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上市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应比照上述原则进行监管。
对于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旧准则都要求计入“资本公积”权益类科目,新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损益类科目,这就为上市公司进行机会主义盈余管理提供了空间,少数上市公司通过关联方的债务豁免或捐赠行为操纵利润变得更为直接和容易。
对于控股股东和子公司之间的捐赠,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认为,从经济实质上判断,这种行为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资本公积”科目,这就从财务角度遏止了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操纵。但是,财会函〔2008〕60号文件对于控股股东和子公司之间的债务重组行为并没有加以限制,会计部函〔2009〕60号文件的这项规定,将有利于提高盈余信息披露的整体质量。
例:甲公司作为上市公司乙公司的控股股东,2008年初销售给乙公司一批产品,产品不含税价格为2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按照合同规定,乙公司应于2008年6月1日前偿还货款。由于乙公司发生严重的财务困难,无法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债务,甲公司为此对应收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50万元。经过双方协议于7月1日进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协议规定:甲公司同意把债权转换为对乙公司的投资,获得了80万股股份,每份股票的面值为1元,股票公允价值为2元,做出乙公司的会计分录(单位:万元)。
借:应付账款 234
贷:股本 80
资本公积——股本价 80
资本公积——债务重组利得 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