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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饮食业营业税及附加的核算

来源: 2009-03-26
普通

  (一)营业税及附加的类别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应由各项经营业务负担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1.营业税

  营业税是以营业收入额为课税对象的一个税种。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从事生产、零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人只要取得营业收入,不论有无盈利都必须照章纳税。营业税是一种价内税,一般不会导致纳税人亏损。饭店、宾馆、旅店、酒楼、餐馆、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等企业应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交纳营业税;旅行社应按营业收入净额(营业收入扣除代收代付房费、餐费、交通费等费用),计算缴纳营业税。应交纳的营业税=营业收入额×适用税率。

  2.城市维护建设税

  这是根据应交纳的营业税税金总额,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的一种地方税。它用于维护城市建设。应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金总额*适用税率。

  3.教育费附加

  这是根据应交纳营业税税金总额,按规定比例计算交纳的一种地方附加费。应交纳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金总额×适用税率。

  (二)税金及附加的核算方法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应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该科目核算企业与营业收入有关的,应由各项经营业务负担的税金及附加。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应按月计算,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由各种营业收入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等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责任编辑: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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