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不良贷款的核算
1、贷款展期
贷款展期是指经银行信贷部门批准延长贷款期限的一种方法。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El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短期贷款必须在到期日的10天前、中长期贷款在到期日的一个月前,向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借款展期申请书”一式三联,交给信贷部门审批后,第一联由信贷部门备查,第二、三联送交银行会计部门。经信贷部门审查同意后,在展期申请书上签注意见送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收到后,不需要办理转账,只在贷款凭证上批注展期日期,其中第二联展期申请书附于借款凭证后面专夹保管。第三联加盖业务公章后交给借款单位,作为同意贷款展期的通知。每笔贷款展期只限一次。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的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年。
2、逾期贷款
逾期贷款指借款合同到期(含展期到期后)未归还的贷款。当贷款逾期,借款单位存款账户无力归还贷款时,银行会计部门应于贷款到期日营业终了,通过会计分录将贷款转入“逾期贷款”账户。核算时由会计部门填制两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逾期贷款——××借款单位逾期贷款户
贷:贷款——××借款单位贷款户
办妥上述手续后,将逾期贷款借据另行保管,加强催收。
逾期贷款从逾期之El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发生罚息利率调整情况则分段计息。待借款单位的存款户有资金时,银行应按规定的扣款顺序,一次或分次扣收逾期贷款。扣收时,由银行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传票,办理转账。转账时,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借款单位存款户
贷:逾期贷款——××借款单位逾期贷款户
应收利息
3、非应计贷款
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当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应转入“非应计贷款”账户单独核算。会计部门根据经审核确认不良贷款的相关单证,填制特种转账凭证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非应计贷款——××借款单位非应计贷款户
贷:逾期贷款——××借款单位逾期贷款户
同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其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收入
贷:应收利息
(或借)贷款——利息调整
收入:应收未收利息
收回非应计贷款本息时,其会计分录为:
付出:应收未收利息
再转入表内(即已计提),其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收入
贷:应收利息
(或借)贷款——利息调整
收回非应计贷款时: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借款单位存款户
贷:非应计贷款——××借款单位非应计贷款户
应收利息(按已计提利息)
利息收入(按其差额即利息调整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