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会计实务 > 会计人员 > 会计培训

房产项目完工前招待费如何列支

来源: 读者上传 2009-11-09
普通

  【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产未完工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是否可以并入收入实现当年一并参与计算(新31号文对此没有明确)?还是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限额范围内列支,如果没有销售收入就不能税前扣除?

  【解答】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在发生时作为期间费用列支,税前扣除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相应的,这里的业务招待费“收入”计算基数,为国税发31号第六条规定的“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如果按第六条规定无收入则所得税前不能申报扣除。

责任编辑:zoe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做账报税
做账报税私教班第十一季
加入会计实务交流圈

微信识别二维码

扫码找组织

回复:资料包

立即免费获取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