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经销企业销售汽车的账务处理
【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汽车经销企业,单位新推出一项促销政策是客户付一定金额的款项后就可以提货试驾一段时间,若满意才正式开票办理相关手续,所以有不少客户已经付款(有全额也有部分付款)并提货,但尚未开出发票,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也没有减记存货。请问应怎样进行财务处理?
【解答】
这实际上是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按此判断,你单位所述情况不严格符合收入确认标准,因此所收到的款项不能直接确认为销售收入。
按照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新企业业会计准则讲解的相关内容,对于销售退回,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对于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企业应按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应按成本或售价记入“库存商品”科目,同时计算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2)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额的,应同时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
(3)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4)对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故你公司可以增设“发出商品”和“库存商品”科目,分别核算在库未售商品和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发出商品。因为你公司属于首次开展此种形式的促销业务,无法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售出商品的退货率,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商品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1)发出商品时,按应计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按发出商品存货成本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
(2)在规定的期限收到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应收账款”等;
(3)约定期满没有发生退货时,按已经收到的货款额借记“预收账款”、按尚未支付的货款额借记“应收账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发出商品;
(4)如果准予退货期间发生退货时,借记“预收账款”,按可以冲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应冲回的收入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实际退回的款项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同时按商品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按存货入库成本借记“库存商品”,按已确认的发出商品成本贷记“发出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