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医院合作医疗器械取得收入的个税处理
来源: 读者上传
2009-10-27
普通
【问题】
我与某医院签订合同,由我购买诊断仪器一台置于医院使用,取得收入扣除维护保养等费用后,我与医院按五五比例分成,两年后,设备归医院,但收入继续分成,请问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解答】
根据国税函[2000]5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设备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个人的上述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具有投资特征的融资租赁行为,对个人取得的上述分成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办法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财产产权发生转移之日止,个人取得的分成所得可在上述年限内按月平均扣除设备投资后,就其余额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产权转移后,个人取得的全部分成收入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医院在向个人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
问题是产权转移后适用何种税目,上述文件并未有规定,笔者认为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出发,应当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因为个人所得税采取列举所得项目征税,上述所得显然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而其它所得又必须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列明征收。因此归入劳务报酬所得较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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