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发售购物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
我们是一家超市,发售购物卡时,顾客要求开发票,如果计预收账款,但已开票,要缴税,如计收入,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请问我们应如何处理账务为宜?
【解答】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按这些规定精神,购买购物卡时开票显然不符合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条件,而是否已满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也存在疑义。
在实践中,超市确认销售收入和申报纳税的主要依据不是开出的发票,而是POS机实际收到的货款数额。一般超市不主动给顾客开具发票,如果顾客购物后需要发票,可以凭POS打出的小票要求开票。
预先办理购物卡的客户通常会在缴费办卡时要求开具发票。虽然这种情况从形式上符合“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这一规定,但考虑到超市经营的实际特征,我们倾向于将这部分款项作为“预收账款”核算,实际确认收入和纳税义务成立时点仍以POS机收到款项为准,即税法所称“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当然,这种处理模式存在一定的(财务和税收征收)管理漏洞,需要企业加强管理,对发票的开具以及所有已开具的发票都应该严格控制和管理,谨防恶意虚开发票情况,避免不良后果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