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证明管理
来源: 湖南地税
2009-10-19
普通
一、 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提供劳务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写明外出经营的理由、外销商品的名称、数量、所需时间,并提供税务登记证或副本,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签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供纳税担保或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纳税保证金。
二、 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的缴销期限,到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退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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