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用支票簿时,须由主管指派的经管员编列号码登记在“空白单据登记簿”发交经办人员签章使用。
(2)作废的支票,须盖“作废”戳记,粘贴于该同一号码的存根上,以示慎重。
(3)每日营业终了时,经办员应即查对当日签发的支票存根,结计金额在存根最后一张背面,与银行存款科目签发总数是否相符,同时查点尚未使用的空白张数是否相符。
(4)用讫的支票簿(存根),须交还经管员查核使用张数及作废张数是否相符,并在“空白单据登记簿”备注栏注明后,妥为保存(订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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