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由此可见,汇票是这样一种票据:
第一,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由于这三个当事人在汇票发行时既已存在,故属基本当事人,缺一不可。但是随着汇票的背书转让,汇票上设立保证等,被背书人、保证人等也成为汇票上的当事人。
第二,汇票是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是一种委托证券,而非自付证券。
第三,汇票是在指定到期日付款的票据。指定到期日是指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四种形式。第四,汇票是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此处的持票人包括收款人、被背书人或受让人。
汇票可从不同角度作出不同分类:
(1)以付款期限长短为标准,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是指见票即行付款的汇票,包括标明:见票即付的汇票、到期日与出票日相同的汇票以及未记载到期日的汇票(以提示日为到期日)。远期汇票是指约定一定的到期日付款的汇票,包括定期付款汇票、出票日后定期付款汇票(也叫计期汇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2)以记载受款人的方式不同为标准,汇票可分为记名式汇票和无记名式汇票。
(3)以签发和支付地点不同,汇票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前者指在一国境内签发和付款的汇票,后者指汇票的签发和付款一方在国外,或都在国外的汇票。
(4)以银行对付款的要求不同,汇票可分为跟单汇票和原票,前者指使用汇票时需附加各种单据(如提货单、运货单、保险单等),后者是指只需提出汇票本身即可付款,无需附加任何单据的汇票。
我国《票据法》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是指银行签发的汇票,后者则是银行之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签发的汇票。
在实践中,银行汇票一般由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使用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的当事人是:
(1)出票人。这是指“签发行”。根据我国现行做法,只有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才能签发汇票,即充当出票人。
(2)受款人。这足指收款人,收款人可以是“汇款人”,也可以是其他人。
(3)付款人。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汇款人”不是汇票上的当事人,而是与出票人有原因关系的人。“汇款人”可以是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汇款人与签发行的关系是委托关系。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商业汇票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前者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后者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商业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一般指供货和购货单位。在商业承兑汇票中,汇票上的当事人是:
(1)出票人是交易中的收款人,即卖方,或者交易中的付款人,即买方。
(2)承兑人,出票人如是卖方,承兑人为买方,出票人如是买方,本人为承兑人。
(3)付款人,是买方的开户银行。
(4)受款人,是交易中的收款人,即卖方。
在银行承兑汇票中,汇票上的当事人是:
(1)出票人是承兑申请人。
(2)付款人和承兑人是承兑行,即承兑申请人的开户银行。
(3)受款人是与出票人签订购销合同的收款人,即卖方。根据有关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