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会计实务 > 会计人员 > 会计培训

外企常驻代表机构的罚款和滞纳金如何处理

来源: 国税总局 2011-03-30
普通

  【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罚款和滞纳金,是否需要并入经费支出?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七条规定,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因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罚款和滞纳金,不需要并入经费支出。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cheery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做账报税
做账报税私教班第十一季
加入会计实务交流圈

微信识别二维码

扫码找组织

回复:资料包

立即免费获取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