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的退税计税依据
来源: 外贸网
2009-07-22
普通
【问】:税法规定外贸出口企业必须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如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计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必须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如果出口货物未能单独设账的如何确定退税计税依据?
【解答】: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退税计税依据:
如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退税计税依据=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如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则退税计税依据=销项金额×税率。
销项金额按照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确定,税率为退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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