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松”工程的腐败内幕
2003年夏天,平阳县审计局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抽调精兵强将集中力量对该县某引供水工程进行审计。
该引供水工程是省、市、县重点工程,关系到A江沿线30万人民的饮水大事,这项人们期盼多年的“民心”工程,从1997年开始施工,因工期一拖再拖,直到2002年经过屡次补救才告完工,而工程总投资却从1.1亿元追加至1.7亿元。工程建设情况经审计公开后,引起了社会各方关注,老百姓戏称该工程为“马拉松”工程、腐败工程。审计查明,此腐败工程涉案人员15人,其中副处级干部2人。原平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平阳县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犯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被判处罚金60万元;公司董事长尤某犯诈骗罪、挪用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公司会计叶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追缴平阳县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所得771万余元,追缴尤某挪用的资金300万元。该案件的来龙去脉被《检察日报》、《浙江在线·今日早报》、《浙江工人日报》、《温州商报》、《浙江审计》和廉政在线等一些报刊、网站刊登报道和转载。
私企能人投资引供水工程建设
平阳县地处浙江南部,可称得上“浙南水乡”。然而,2003年以前A江沿线的自来水质量很差,居民饮用水都是购买的泉水或井水。为提高居民饮用水质量,1997年6月,平阳县政府决定修建引供水工程,并确定该县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引供水工程投资业主。“私企能人”尤某(多次被评为温州市优秀企业家、浙江省星火明星企业家、全国百名星火明星企业家、并曾当选为温州市人大代表、平阳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则因他负责的公司成为引供水工程投资业主而吸引众人关注。
工程一开工就遇到融资困难。1998年11月,为解决融资问题,该县某国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联合组建成立平阳县某引供水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 000万元,分别控股30%和70%.但工程进展并不顺利,为解决资金困难,尤某想方设法争取更多国有资金投入,将某引供水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多次变更,上升到51%的股份,同时争取到银行巨额贷款,并委派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某担任董事长,全面负责工程建设指挥管理工作,同时,还派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到公司参与管理,但董事长经常不在岗,管理实权掌握在尤某手中,工程建设管理混乱、建设资金失控等问题日渐出现。
工程建设缓慢引起质疑,审计介入
银行贷款资金到位,并没有使工程建设进度加快,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质疑。2000年4月,县政协经济科技委员会主任在政协第十一届三次会议上,将该委对引供水工程视察情况在提案中抛出,指出工程建设指挥不到位、资金使用控制不严、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管理混乱,以及发生虚假出资1 000万元;违法签订管道安装施工承包合同,预付施工单位备料款1 000万元;为补足虚假出资,到外地开了一份1 000万元假汇票等问题。政协的提案引起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县政府要求县审计局尽快对引供水工程进行全面审计。
2000年3月底,县审计局在省审计厅授权下,抽调三名业务精干,组成审计组。为避免审计工作受外界影响,采取了送达审计的方式,要求某引供水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27日前提供1998年11月至2000年4月的会计资料和工程建设相关资料。但某引供水有限公司以会计在外治病、出纳不在家等理由敷衍、回避审计组,直到“五一”长假之后审计才正式开始。
审计发现端倪却无奈退出
长假过后,在审计组一再叮嘱下,某引供水有限公司勉强提供了一部分资料,并要求审计组先就地审计一个星期再把资料送到县审计局。长假期间,尤某指使会计和出纳篡改账本、抽换凭证,同时,私下调查审计组人员的背景和社会关系,并通过多种关系转告审计人员要“合理”审计。
根据政协提案要求,审计组制定了审计实施方案,把公司出资情况、施工单位承包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人员工资支付情况等作为审计重点。经过两个多月的审计和大量的审计调查,发现某引供水有限公司存在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审计人员在对预付给各个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进行审核时,结合工程监理记录,认为预付某市政建设总公司的2 302万元的工程款存在重大疑点。一是该市政建设总公司的工程进度没有这么快,二是预付款中有提案反映的违法签订管道安装施工承包合同,预付施工单位备料款1000万元。审计人员立即到施工单位调查核实,施工单位的老总找理由回避审计人员,但审计人员耐心等待,在说明利弊关系后,施工单位财务人员提供了有关资料。经核对,发现账面只记录收到工程进度款2052万元,而某引供水有限公司在1999年3月汇出的250万元工程款转到了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账上。此外,还查到该市政建设总公司交出工程押金516万元,没在某引供水有限公司账上反映。
另外,审计人员还查出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51%的股份根本没到位,是空壳操作,骗取政府资金投入;大部分工程没有实行招投标,有的项目先施工后补签合同,与各个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时附加条件,要求为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借资金,共借了1582万元;挪用工程建设资金300万元;挪用政策处理款;高价购买纺织画;账册、对账单不齐全,原始凭证被抽走或涂改,内控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私企能人尤某感到事情要败落,想方设法阻止审计监督,并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压力,说是审计工作影响了引供水工程施工,要求暂停审计。同时,利用国家审计没有资格审计私营企业的“空子”,以各种理由向政府和财政部门提出购买国有部分的51%股权,以达到阻止审计的目的。在审计部门还不知情,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尤某神通广大,在2000年7月8日,让县政府将某引供水有限公司51%国有股权买给了温州某集团。此时,尤某向审计机关提出停止审计,说是私营企业不用国家审计来监督。审计组只得草草结束审计工作,但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只能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重拳出击,深挖细查揭真相
审计组撤出后,私企能人尤某并没有把工程管理好。2002年初试通水时,出现了严重质量问题,几经补救才宣告竣工,但并没有马上为百姓供水,老百姓颇有怨言。新一届县委、县政府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引供水工程存在的问题。2003年6月,尤某涉嫌金融诈骗被平阳警方立案侦查,县委、县政府借机成立了以县委分管副书记为组长的“引供水工程案”专案协调小组,由公安、纪检、检察、审计部门组成专案组,审计部门负责财务和工程审计。时隔三年,审计再次介入。审计组进驻后,立即投入了紧张的审计工作。面对堆积如山的资料,究竟从何入手,寻找突破口?
合同诈骗,虚假出资1 023万元真相的揭开——审计人员查阅了大量的账册、凭证、施工合同等有关资料,最终把目光集中在1998年11月的一份凭证上。这是一份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前期投入引供水工程资金2909万元的记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审计人员立即查阅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其中预付工程款2237万元,仅预付给温州某井巷工程公司就有1151.8万元。审计人员了解到引供水工程隧道开挖是从1998年4、5月开始的,而施工单位都是带资施工,十一个隧道开挖工程预算也只有2000多万元,为何开工不久就预付这么多?带着这个疑点,通过内查外调和分析,审计人员惊讶发现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998年的原始资料中清楚记录23笔备料款,共计1023万元,这些收款收据均盖有温州某井巷工程公司项目部财务章,表面看手续是齐全的,但实际上真的付款了吗?审计人员以特有的职业敏感察觉其中定有问题,这时又从其他资料中发现几份从已装订凭证中拆下的记账凭证和现金支票存根,金额合计刚好是1023万元。这一发现令审计人员惊喜万分,初步判断是一起有预谋的、周密的做假行为。审计组当机立断派人到温州某井巷工程公司进行调查核实。但该公司项目部经理陈某不愿配合,推托没有做账,也没有收据存根,企图蒙骗过关。而审计人员紧追不舍,抓住不放,立即通过公安部门通知陈某到办案点谈话。这时陈某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事实面前,陈某象泄气的皮球低下了头,把尤某为虚增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前期投入,授意他和出纳林某,虚开暂收工程款收据1023万元;又授意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纳杜某虚开工程预付款1023万元,并由会计李某入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为实际投资的事情经过作了交代,从而揭开了虚假出资的真实面目。
挪用公款,三百余万元被私自外借——为进一步查清深藏的违法事实,紧接着,审计人员在查阅预付工程款明细时,发现某引供水有限公司预付工程款给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191万元、某第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109万元,合计300万元,不合情理。审计人员即刻到这两家公司调查,查看施工合同,发现某引供水有限公司预付的工程款是尤某担任厂长的某毛纺厂的商品房开发项目。这问题在第一次审计介入时已发现,但因被迫退出而没有进一步深入。这是明显的挪用建设资金,谋取个人利益。
为了解事情经过,审计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1999年7月,尤某担任某引供水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期间,因某毛纺厂基建资金周转困难,意图借用引供水建设资金,分别劝说某引供水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财务科长张某、工程技术科长庄某,以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借款,用于解决某毛纺厂基建资金周转困难。随后指使公司人员虚构某引供水有限公司预付工程款,将资金200万元直接付给某毛纺厂的基建施工单位。2000年1月,尤某再次要求借款,而某引供水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苏某及张某、庄某明知引供水建设资金不能外借,但碍于情面,同意以预付工程款名义,将资金100万元再次付给某毛纺厂的基建施工单位。
2002年3月,某引供水有限公司为使挪用的资金变成合理的预付,通过虚假调账,把户名转为预付温州某井巷工程公司的衬彻工程款。挪用的工程建设资金300万元至今未收回。
非法集资,七百余万存款有去无回——引供水案件案发期间,不断有人上访反映借给引供水工程建设的钱被骗了。为此,审计人员趁势追击,查阅了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账册,对在其他应付款中反映的社会借款进行全面审核,发现2001年间,尤某负责的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以引供水工程建设缺乏资金为由,通过会计叶某、张某等人对外宣传借款给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利息高、工程实力雄厚、风险小等好处,向夏某、杨某等47人吸收存款741万余元。审计人员对尤某非法集资的资金使用去向进行检查,大部分资金用于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债务及其私人使用,至今绝大部分借款无法偿还。
其实,以尤某为董事长的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个空壳企业,为了达到在引供水工程投资中占控股地位,尤某采取虚增资本、隐瞒负债的手段来增加个人资本,企图在工程完工后,得以回报。更为严重的是,尤某在1999年8月与某国有投资公司股份比例调整时,竟然瞒天过海,以虚假出资2909万元,骗取所谓超投资款676万元,致使国有资产被尤某非法占用。
启示与反思
如今引供水工程已经通水,A江沿线30万群众用上了优质水。但“引供水工程案”所带来的后遗症,在短时间内是不可能复原的。遗留的工程决算、资产清理等问题还需延续,非法集资带来的社会问题还要解决。
审计代表纳税人对政府的财政财务和国有资产等进行监督,将审计结果公之于众,既是审计部门的职责所在,也是还人民群众以知情权,满足社会各界对高质量审计信息期盼的需要。审计机关如果在第一次审计时,及时揭开案件的“盖子”,国有资产会少流失或不流失。但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未必能做到超然独立,审计部门在执法中还是受到执法手段的局限和来自各方面的阻扰。
国家资本参股但非控股或纯粹由民间资本投资的公共工程在逐步增加,这些工程如何得到有效监督,需要政府及时通过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