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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知识

来源: 2008-01-23
普通
  汇票(Bill of Exchange)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
目录: 
·汇票概述·票据行为
·汇票分类·汇票的主要内容
·汇票条款分析·汇票应用需注意的事项
汇票概述
   国际贸易结算,基本上是非现金结算。使用以支付金钱为目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票据为主要的结算工具。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要求对方(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

  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从以上定义可知,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汇票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的。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相距遥远,所用货币各异,不能像国内贸易那样方便地进行结算。从出口方发运货物到进口方收到货物,中间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在这段时间一定有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信用,不是进口商提供货款,就是出口商赊销货物。若没有强有力中介人担保,进口商怕付了款收不到货,出口商怕发了货收不到款,这种国际贸易就难以顺利进行。后来银行参与国际贸易,作为进出口双方的中介人,开出信用证,一方面向出口商担保,货物运出口,开出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发到银行,银行保证付款,同时又向进口商担保,能及时收到他们所进口的货物单据,到港口提货。

  各国都对票据进行了立法。我国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国际贸易结算中以使用汇票为主。

汇票分类
   1、按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 商业汇票(TRADE BILL):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是商号、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商号、个人,也可以是银行。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出口商用逆汇法,向国外进口商收取货款进签发的汇票,即属商业汇票。

  ※ 银行汇票(BANKER’S BILL):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银行汇票由银行签发后,交汇款人,由汇款人寄交国外收款人向付款行取款,此种汇款方式称为顺汇法。

   2、按有无随附商业单据,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 光票(CLEAN BILL):光票是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光票的流通完全依你好当事人的信用,即完全看出票人、付款人或背书人的资信。在国际贸易中,对少量货运,或收取保险费、运费等其他费用,可采用光票向对方收款。

  ※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跟单汇票是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以承兑或付款作为交付单据的条件。除了有当事人的信用外,还有货物的保证。因此,在国际贸易中,这种汇票使用较为广泛。

   3、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 即期汇票(SIGHT BILL):即期汇票是在提示或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汇票。

  ※ 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远期汇票是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4、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 商业承兑汇票(TRADER’S ACCEPTANCE BILL):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商号、企业或个人出票而以另一个商号、企业或个人为付款人,并经付款人承兑后的远期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

  ※ 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它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所以银行汇票比商业承兑汇票更易于被人们所接受,并且能在市场上流通。

   5、按流通领域的不同,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
 

  汇票使用的程序:出票、提示、承兑、付款、背书、拒付。

票据行为
 

  汇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行为,都由票据法加以规范。主要有出票、提示、承兑和付款。如需转让,通常应经过背书行为。如汇票遭拒付,还需作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权。

  出票(Issue):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后,出票人即承担保证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汇票遭到拒付,出票人应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偿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

  提示(Presentation):提示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据权利的必要程序。提示又分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

  承兑(Acceptance):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远期汇票时,在汇票上签名,承诺于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行为。具体做法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日期,于签章后交还持票人。付款人一旦对汇票作承兑,即成为承兑人以主债务人的地位承担汇票到期时付款的法律责任。

  付款(Payment):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向提示汇票的合法持票人足额付款。持票人将汇票注销后交给付款人作为收款证明。汇票所代表的债务债权关系即告终止。

  背书(endorsement):票据包括汇票是可流通转让的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除非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外,汇票的收款人可以以记名背书的方式转让汇票权利。即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然后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即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持票人,是票据的债权人。受让人有权以背书方式再行转让汇票的权利。在汇票经过不止一次转让时,背书必须连续,即被背书人和背书人名字前后一致。对受让人来说,所有以前的背书人和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对背书人来说,所有他转让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承担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金融市场上,最常见的背书转让为汇票的贴现,即远期汇票经承兑后,尚未到期,持票人背书后,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作为受让人。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贴现率结算的贴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

  拒付和追索(Dishonour&Recourse):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均称拒付。另外,付款人逃匿、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持票人无法实现提示,也称拒付。出现拒付,持票人有追索权。即有权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要求偿付汇票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权利。在追索前必须按规定作成拒绝证书和发出拒付通知。拒绝证书,用以证明持票已进行提示而未获结果,由付款地公证机构出具,也可由付款人自行出具退票理由书,或有关的司法文书。拒付通知。用以通知前手关于拒付的事实,使其准备偿付并进行再追索。

    
汇票的主要内容
   1、写明“汇票”字样,如:BILL OF EXCHANGE;
   2、书面的无条件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3、汇票编号(NUMBER);
   4、出票地点和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
   5、汇票的小写金额(AMOUNT IN FIGURES);
   6、付票人(Drawee),又称付款人(Payer)。即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进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7、受款人(Payee)。即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8、付款期限(TENOR);
   9、汇票大写金额(AMOUNT IN WORDS);
 

  10、出票条款(DRAWN CLAUSE);

   11、出票人签字(SIGNATURE OF THE DRAWER)。
   除上述项目外,汇票上还记载一些其他内容,如利息与利率条款,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禁止转让等。
汇票应用需注意的事项
 

  1、正确理解和把握汇票的付款期限。如L/C中要求汇票为Atsight/ondemand/onpresentation或对种类没有具体规定时,一定制作并提交即期汇票,如要求远期汇票,则必须清楚有关期限、期限起算及到期日如何确定。

  计算远期汇票的起始时间的方法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提单日/交单日/其他特定日后付款等;对远期汇票中表明“30daysaftersightofdraft”和“30daysafterdateofdraft”的规定应加以区别:前者指付款人见票承兑后30天付款,后者指汇票出票日后起算30天付款;对“At60daysafterdateofB/L”和“At60daysfromdateofB/L”规定的区别也应明确:按后者操作,受益人可提前一天结汇。

  UCP500对使用“from”和“after”确定汇票到期日的做法未做规定,ICC认为“‘from’包含所述期限的第一天,而‘af鄄ter’则从次日起算”,ISBP规定两者均不包括所述日期,除非L/C有相反规定,实践中又有不少其它观点,避免对此产生不同意见的最简单办法就是早出单、早交单。

  汇票到期日的计算准则。“算尾不算头”(从见票日第二天起算);月份为日历月,不考虑每月的具体天数(如见票为Jan31st,见票后1个月、3个月付款的到期日分别为Feb28/29、Apr30);ISBP规定,到期日如是付款地银行工作日,款项应于到期日在汇票或单据的付款地立即予以支付。如到期日不是银行工作日,则应在到期日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付款,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2、货款支付采用部分托收、部分信用证时,应制作两张汇票,各按相应规定填写,两者之和等于发票金额;L/C下的汇票,如L/C没有规定,则应与发票额相同,如规定为发票额的一定百分比,则按规定填写。托收条件下的汇票须在出票依据栏内或其他位置加注“ForCollection”字样。

  3、汇票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来证金额如有“About”字样,则可允许有10%的增减幅度。

  4、来证对汇票受款人未作明确规定时可以在汇票的受款人栏填写“PaytotheorderofBankofChina”(由中国银行指定),也可以填写本公司外汇基本帐户开户行。

  5、不使用汇票的情形。实际业务中并非所有交易都需要使用汇票支付货款,不需要汇票的情形有:即期和延期付款信用证交易(可以不出汇票);电汇(T/T)、信汇(M/T)和赊帐交易(O/A)(不需要汇票);合同/信用证不要求的时候(进口商/开证行为避免使用汇票而支付印花税不要求出汇票)。

  6、假远期L/C的汇票制作与真远期基本一样,但通常注明:“Negotiableonsightbasis”字样。

  7、汇票的转让。汇票可以通过背书或仅通过交付进行流通转让,背书有多种,空白背书最常见。

  8、汇票错误的更正。原则上讲,汇票的票面应整洁、清楚,不得加注与汇票无关的内容,不得有丝毫差错,金额不得涂改,但实际制作汇票时可能会在币别、期限和付款人上出错,ISBP规定由受益人自己出具的尚未认证、签证或采取类似措施的汇票如有更正,必须在表面看来经出票人证实(即在更正处加盖更正章),有些国家和地区不接受附有更正的汇票,即使有出票人的证实。

汇票条款分析
 

  1、如信用证规定“This L/C is available with us by payment at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full set of documents at our counters”,制作汇票时在付款期限栏只须写:“At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full set of documents at your counters”。注意,信用证中的“our counter”指的是开证行柜台,在实际制单时一定要改为“your”。

  2、若信用证中规定:“The beneficiary‘s drafts drawing at 60 days after sight and negotiable on sight basis with interest added at the rate of 14.5% per annum from date hereof to approximate date of receipt of remittance in Tokyo for account of the accountee”,制作汇票时应明确这是一份假远期信用证,卖方应按规定开60天远期汇票,但卖方可即期获得货款,付款到期日前的按14.5%年利支付的利息由买方承担,在汇票上At和sight之间填写“60daysafter”,然后注明“Negotiable on sight basis”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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