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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出纳员--兑换人民币

来源: 2003-09-24
普通
    一、全额兑换: 

  1.破损极微,其余留部分在3/4以上的; 

  2.虽破裂,但片片都能吻合的; 

  3.污损熏焦,但签章号码文字花纹等都可辨认的。 

  二、半额兑换: 破损券余留部分在1/2以上,而不够3/4的。 

  三、不予兑换: 

  1.火熏水浸、油渍、涂染券,经辨别不能辨认真伪的; 

  2.余留部分不够1/2的; 

  3.拼凑成张不能吻合的; 

  4.破损不通用的钞券如样本券、作废券等。 

  破损钞票的破损情形虽适合第一、第二规定但是故意损坏嫌疑者,银行将不予兑换。 

  对特殊情况的破损券,如遭水灾、火灾等致破损的,大都残缺不全,很难辨认,其经鉴定实际可兑换的数额,往往和自己所申请的数额有出入,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起见,银行要求凡兑换有特殊情况的破损券,除应请当地司法机关出具证明外,还要填写“破损券兑换申请书”,所可兑换的金额也要持券人亲自签章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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