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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红红火火 为何纳税申报为零?

来源: 2007-08-13
普通

  【案情

  2006年9月,根据惯例,选案小组对微机选出的零申报、负申报等申报异常的企业,进行集体案源讨论,经过分行业的层层筛选和同行业税负比较,其中一家企业引起了大家的注意,这家企业的名称是“某汽车有限公司”,该企业2005年全年销售收入达七亿多元,申报增值税为零,所得税也仅缴了一百多万元。该企业是当地很有名气的一家民营企业,其总厂为浙江某公司,在浙江乃至全国都很有名气的农用车生产厂家。该公司为总厂投资的全资子公司,2005年12月底,刚刚开过与江苏跃进汽车公司合资成功的新闻发布会,因其以前仅有生产农用车的资格,现与跃进公司合资成功,又获得了部分汽车目录的汽车生产资格,为该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注入了强劲的活力,也展现了该公司广阔的发展前景。

  该企业平时生产景象一派热火朝天、红红火火,但为何没有税款可缴呢?该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为变形拖拉机和农用运输车,企业刚开始投产经营时,以双缸机为主,其产品的主税率为13%,而其购进的材料基本上都获得了17%的抵扣,是不是这种“高进低出”的原因才导致企业无税可缴呢?

  因该企业为政府招商引资重点引进的一家民营企业,为慎重起见,税管员又进一步做了充分的调研,经调查该企业现在的产品以农用运输车为主,以四缸机为主,其适用税率为17%,双缸机的销售份额所占比例已不是很大,但纵观该企业2005年一、二月份的申报情况,仍为零申报。经与同行业税负比较,综合各方分析,大家一致认为该企业存在重大偷税嫌疑!

  检查目标确定后,稽查局召开了该公司检查的案情分析会。相关人员汇报了对该公司的调研情况及发现的疑点。大家对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对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准确把握,对需要重点检查的项目进行了充分讨论,拟定了详尽的检查计划,组成四人精干检查小组。自2006年9月12日起,向某汽车有限公往来帐里有猫腻该企业业务量较大,仅凭证就有五百多本,账簿也有五十本之多,检查采取逆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该企业的“应付账款”发生额相当大,特别是与总厂之间的业务发生更是巨大,仅年底的余额就达千万元之多!

  基于该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特殊关系,检查人员对该公司与总厂之间的业务往来做了重点检查。当检查人员看到1月转字123号一笔账务时,该公司冲减浙江总厂的往来账,但却有附注说明“总厂入库”的字样,这是一笔什么样的账务?当翻开该笔记账凭证,检查人员看到了这样的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浙江总厂 1648974.2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280325.63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 1929299.88

  进一步检查记账凭证的材料入库单后一切真相大白,其入库单为总厂的材料入库单!这表明该企业付款购买的材料为总厂生产耗用,冲减总厂的往来款项,翻开该公司与总厂之间的业务发生的账务处理,上述同样的业务比比皆是,同时还有这样的业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浙江总厂
    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材料供应商

  做原材料处理的为该企业生产耗用,挂应付账款往来的为总厂生产耗用。该企业会计人员解释,因为总厂与该厂之间的特殊关系,这种业务是为总厂代购材料,检查人员向会计人员解释所谓代购必须符合税法所规定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不构成代购业务。像企业上述业务应按转售原材料做销售处理,尽管企业未做原材料入库处理,其实质却是该企业付款购买的原材料进行了有偿抵偿债务,冲减应付总厂的款项。应按销售材料做收入计提销项税。全年隐瞒收入为15463582.44元,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其应提销项税金为:15463582.44×(1+ 10%)×17%=2891689.92元。

  “三包材料”藏税款当检查人员进一步检查到原材料账时,发现几笔异常对应账户,企业账务处理为:借:产品销售费用贷:原材料经检查附件,该笔业务为发出的售后三包材料,即在三包期之内的零部件损坏的退换,2005年共发出三包原材料13293608.35元。

  经询问企业财务人员解释,此项三包的售后服务是由材料供应商来承担的,有该公司与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售后服务协议,发生的售后服务工时费与材料费均由供应商承担。也就是说,三包材料的所有权与支配权也由供应商所有,该公司只是代为供应商承担售后服务的材料使用,该批三包材料的货款也是不必支付的,所以该公司因材料质量问题在三包期内发出的售后三包材料,其进项税额是不能获得抵扣的。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的规定,该企业发出的售后三包材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13293608.35×17%= 2259913.42元。

  补税罚款八百万仅从上面这两项业务企业应补缴税款达5151603.34元!数额之大,偷税明目张胆真可谓少见!

  鉴于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巨大,检查人员对企业的所有账务及相关凭证进行了详细检查,又发现以下问题:

  1、商品削价、价外折扣,未在同一张发票开具,冲减销项税额28238.52元。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的规定,不得冲减销项税额 28238.52元。

  2、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且超过原值的 固定资产1630000.00元。根据《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宇(2002)29号)第二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应补增值税(1630000.00/1.04×4%×50%)=31346.15元。

  3、转售汽车,抵顶欠款520000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规定,转售汽车,抵顶欠款,应被缴增值税520000/1.17×17%=75555.56元。

  4、购进应作固定资产管理的千斤顶,企业作原材料处理,不得抵扣进项税款5134.96元。

  5、因购买材料向销货方收取的装卸费用243900.00元,应按平销行为的有关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243900.00/1.17×17%=35438.46元。

  6、退货运费抵扣税款1183.7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7、少记收入11250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实施细则第三条之规定,应补11250.00/1.17×17%=1634.61元增值税。

  以上7项合计应补缴税款 178531.96元,总计应补缴税款 5330135.30元,并按所偷税额处以50%的罚款2665667.65元。同时,按上述违法事实所偷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法律依据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事实已构成偷税,偷税数额占当期应纳税额的比例为5330135.30/(5330135.30+ 1345622.07)×100%=79.84%。同时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目前,查补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8187087.82元,已全部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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