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电设备公司手续费及保险公司返利未缴税款案
【案情】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机电设备公司为国有商业企业,下设子公司15个,现有职工356人,20xx年销售额125800万元,账面利润额1445万元,缴纳地方税612.7万元。
税务检查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机电设备公司仿造帐目,隐瞒收入,大肆偷漏国家税款。主要是该公司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为客户办理购车担保业务,收取手续费不入账和为客户代办保险业务,从保险公司收到返还“安优费”不入账,未按规定进行纳税。根据举报信提供的线索,对该单位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账簿、凭证、有关合同及财务报表进行了检查。
(二)主要违法事实
为了进一步开拓汽车消费市场,该单位与多家银行联合开展购车贷款业务。从2000年1月起以消费贷款方式,销售各类汽车的同时共向客户收取风险金4959707.52元,列入“其他应收款-消费贷款”科目贷方,年终未做销售收入也未结转当年利润,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应补征缴纳增值税4959707.52/(1+17%)×17%=720641.2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6032.06元、教育费附加25222.4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第三条“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十三”的规定,应纳企业所得税(2526170.54+4959707.52-720641.26-36032.06-25222.44)×33%=2212314.16(元)。并自税款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三)定性处理结果
根据检查结果,该县地税稽查局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该纳税人共计补缴城建税36032.06元、教育费附加25222.44元、企业所得税2212314.16元、滞纳金121410.7元。
【稽查方法及案例分析】
1.全面检查,发现疑点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检查人员首先对该公司消费贷款购车业务进行了详细的了解,由主管销售的业务经理和财务人员介绍情况,从个人申请贷款购车到提车办完手续的各个环节,针对主要环节提出以下几个问题:
(1)贷款购车后行车执照的所有人为该公司,待到期还完贷款,车辆所有权归购车人;
(2)车辆保险费由该公司代办保险,保险费由购车人交到销售公司,保险公司返还保险无赔偿“安优费”在企业“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列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部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该公司为购车人代办各种手续,一并收取各种手续费全部列入“其他应会款”科目贷方,支付费用后减少其他应付款和银行存款或现金,这样造成销售车辆业务收入滚存,分不清哪一辆车收取多少手续费,结存多少金额,针对这一情况,要求企业提供全部车辆的销售资料,税务机关抽调精干力量把全年销售的汽车每一辆车收取多少,支出多少全部查结,共查清“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应结转利润金额4959707.52元。
2.企业政策不清造成少缴税款
企业对查出的问题全部承认,只是销售业务新,会计水平低,对新业务、新问题没有及时学习和咨询。检查人员公正客观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只要是与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有关的问题,税务检查人员均做出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例如:保险费返还问题,企业人员认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企业承担很大的风险,有时贷款未到期就有人车失踪的情况,给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企业认为这些损失应在保险公司返还中列支,故预留部分风险金,待弥补损失后入账,减少企业风险,企业在账务处理上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导致在纳税上出现纰漏。为此,税务检查人员从财务制度、税收法规的不同角度向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做了许多解释,使企业认识到账务处理的错误所在。
3.企业态度及配合情况
在案件的检查过程中,企业负责人对查出的问题认识深刻,并指派专人配合检查,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使检查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企业多方筹措资金及时补缴了各项税款、滞纳金,并进行了账务调整,同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