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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之二:企业财务通则

来源: 2006-05-09
普通

  《企业财务通则》是各类企业财务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范,共十二章、四十六条,于1992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分为总则、资金筹集、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对外投资、成本和费用、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外币业务、企业清算、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附则,规定了上述业务的概念及它们在会计核算上应进行会计核算的内容。

  在总则部分,规定了企业工商登记、变更规定,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即: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也就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作了规定。

  在资金筹集方面,对于企业资本金、资本公积、企业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的概念和内容作了具体解释。

  在流动资产部分,规定了企业流动资产概念及流动资产包括的内容,对坏账损失确认核算作了规定,对存货内容、存货清查、处理作了具体解释。

  在固定资产部分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概念、内容,固定资产的清理、清查,在建工程核算,固定资产折旧依据、折旧方法及固定资产修理的核算方法。

  在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部分解释了无形资产的概念和内容,无形资产摊销期限,递延资产的概念和摊销核算。

  在对外投资部分,规定了投资内容,投资的分类,投资核算,债券投资的溢价、折价摊销及投资收益核算。

  在成本和费用部分规定了成本核算内容,及企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的内容,及不能列入成本、费用的支出范围。

  在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部分,规定了企业营业收入概念、内容,利润总额的构成,亏损的弥补,所得税的计算及利润分配的程序。

  在第九章外币业务中,规定了外币基本业务、外汇汇率、汇兑损益的核算。

  企业清算部分,规定企业清算需成立清算机构,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查,并对清算费用内容,清算损益作了规定,并就企业支付清算费用后,债务清偿顺序、剩余财产分配顺序作了规定。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部分,规定了企业财务报告内容,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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