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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要求

来源: 2004-08-06
普通
  《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单位的,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修订后的《会计法》对财务会计报告签章要求的变化表现为:

  第一,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人的变化。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是明确责任的重要程序。修订后的《会计法》在财务会计报告签章人有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以及总会计师。与原《会计法》相比,增加了新签章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以公司制企业为例,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但作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司经理不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显然缺少一个很重要的责任环节。实际工作中,许多财务活动和经济业务事项是在公司经理的指挥下进行的,包括现实中一些造假帐等问题,公司经理是重要指使者,应对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承担一定责任。则新《会计法》增设了财务会计报告的新签章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第二,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程序的变化。新《会计法》将“签名或者盖章”改为“签名并盖章”。这一修订有很强的针对性,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单位负责人将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视为一种手续,甚至是多余的手续,有的将个人印章干脆放在会计机构,由会计人员来操作。但是当有些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因内容虚假而被追究责任时,单位负责人往往以“章又不是我盖的,我不承担责任”为由而推脱。为了严格程序,督促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重视会计工作,明确责任。新《会计法》对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的签章程序改为“签名并盖章”。因为签名必须由当事人亲自书写,无法由他人替代,这样可以督促签章人直接接触财务会计报告,而无法以其他借口推脱对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

  第三,单位负责人是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要求单位有关负责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这是督促有关责任人认真对财务会计报告内容负责的一种程序上的措施,如果责任主体不明确或责任主体过多,就会造成无法追究责任,可能发生签章人员之间互相推脱责任的现象。因此,修订后的《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指明单位负责人就是单位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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