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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如何实施对各单位的会计监督职责?

来源: 2004-08-18
普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人民银行对会计监管负有如下职责:

  1.基本职责。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2.相关金融监督管理。第一,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第二,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第三,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第四,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第五,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家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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