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流量表的数据来源
来源:
2003-11-18
普通
分析现金流量表的报表项目及其编制要求,我们不难发现现金流量表的数据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㈠年末资产负债表和年度利润表的有关数据资料 能够从年末资产负债表和年度利润表中取数的仅仅是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一些简单项目,这些项目在年末资产负债表和年度利润表中有与之编制要求相同或相近的对应项目,可以直接提取或提取相应数据后再进行计算。如直接从年度利润表中取数的有“净利润”和“投资损失(减:收益)”,直接从年末资产负债表中取数的有“现金的期末余额”和“现金的期初余额”;再如可以从年末资产负债表中取“年初数”减“年末数”的有“递延税款贷项(减:借项)”。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的“财务费用”仅仅包括财务费用中属于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部分,不包括属于经营活动的部分,故“财务费用”项目不能直接取年度利润表中的同名项目数据;由于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存货的减少(减增加)”项目只包括因经营活动引起的存货增减,不包括因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引起的存货增减,因此该项目不能取年末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的“年末数”减“年初数”。
㈡记录相关经济业务且对应关系明朗的记帐凭证 需要从记帐凭证中取数的主要是现金流量表正表和补充资料中的一些相对复杂项目,这些项目在年末资产负债表和年度利润表中没有与之编制要求相同或相近的对应项目,故不能从年末资产负债表和年度利润表中取数。
如“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到的现金净额”、“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借款所收到的现金”、“分配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的现金”、“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以固定资产偿还债务”、“以投资偿还债务”、“以固定资产进行投资”、“以存货偿还债务”、“计提的坏帐准备或转销的坏帐”、“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减:收益)”以及“固定资产报废损失”等项目。
㈢反映相关经济业务且记录清晰明朗的原始凭证 由于记帐凭证所反映经济业务本身的复杂性,在众多记录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收支的记帐凭证中,有相当一部分不能直接从记帐凭证本身判别其所属具体经济业务。如“借:长期借款,贷:银行存款”这一记帐凭证,既可能是偿还借款本金,也可能是偿付借款利息,因为按现行会计制度,长期借款的本息均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也不需按应付本金和应付利息开设明细帐户。为了判定该项业务所支付的现金到底是偿还借款本金还是偿付借款利息,只能从该记帐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中加以判别,并且也必须加以判别,因为在现金流量表正表中,对于偿付借款本金所支付的现金只能反映在“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对于偿付借款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只能反映在“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
除前述已提到的两个项目外,需要从记帐凭证所附原始凭证中取数的现金流量表项目还很多,如“收到的租金”、“收到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经营租赁所支付的现金”、“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付的所得税款”、“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财务费用”、“存货的减少(减:增加)”、“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以及“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等项目。 ㈣业务经办人员和相关财务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 现金流量表的相当一部分项目是相互关联的,如”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有密切联系。
按现行会计制度,对于赊销商品代垫的运杂费、应收的货款和应收的增值税都反映在“应收帐款”或“应收票据”科目中,并且这两个科目均不按代垫的运杂费、应收货款和应收增值税开设明细帐户。在逐笔结清或一次性收回全部应收帐款的情况下,虽然可以根据原赊销业务的原始凭证加以判断,但工作量较大;在未逐笔结清或只收回部分应收帐款的情况下,收回的有多少是代垫的运杂费、应收货款或应收增值税,在对方付款凭证或我方收款凭证中都不一定有所记帐或说明,但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却必须加以判别分摊。
因为,收回的代垫运杂费应反映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收回的应收货款应反映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的现金”项目中,收回的应收增值税应反映在“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项目中。 与赊购商品对应的应付帐款、应付票据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填制现金流量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增值税款”和“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时同样需要加以判别分摊。
㈠年末资产负债表和年度利润表的有关数据资料 能够从年末资产负债表和年度利润表中取数的仅仅是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一些简单项目,这些项目在年末资产负债表和年度利润表中有与之编制要求相同或相近的对应项目,可以直接提取或提取相应数据后再进行计算。如直接从年度利润表中取数的有“净利润”和“投资损失(减:收益)”,直接从年末资产负债表中取数的有“现金的期末余额”和“现金的期初余额”;再如可以从年末资产负债表中取“年初数”减“年末数”的有“递延税款贷项(减:借项)”。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的“财务费用”仅仅包括财务费用中属于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部分,不包括属于经营活动的部分,故“财务费用”项目不能直接取年度利润表中的同名项目数据;由于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存货的减少(减增加)”项目只包括因经营活动引起的存货增减,不包括因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引起的存货增减,因此该项目不能取年末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的“年末数”减“年初数”。
㈡记录相关经济业务且对应关系明朗的记帐凭证 需要从记帐凭证中取数的主要是现金流量表正表和补充资料中的一些相对复杂项目,这些项目在年末资产负债表和年度利润表中没有与之编制要求相同或相近的对应项目,故不能从年末资产负债表和年度利润表中取数。
如“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到的现金净额”、“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借款所收到的现金”、“分配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的现金”、“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以固定资产偿还债务”、“以投资偿还债务”、“以固定资产进行投资”、“以存货偿还债务”、“计提的坏帐准备或转销的坏帐”、“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减:收益)”以及“固定资产报废损失”等项目。
㈢反映相关经济业务且记录清晰明朗的原始凭证 由于记帐凭证所反映经济业务本身的复杂性,在众多记录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收支的记帐凭证中,有相当一部分不能直接从记帐凭证本身判别其所属具体经济业务。如“借:长期借款,贷:银行存款”这一记帐凭证,既可能是偿还借款本金,也可能是偿付借款利息,因为按现行会计制度,长期借款的本息均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也不需按应付本金和应付利息开设明细帐户。为了判定该项业务所支付的现金到底是偿还借款本金还是偿付借款利息,只能从该记帐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中加以判别,并且也必须加以判别,因为在现金流量表正表中,对于偿付借款本金所支付的现金只能反映在“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对于偿付借款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只能反映在“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
除前述已提到的两个项目外,需要从记帐凭证所附原始凭证中取数的现金流量表项目还很多,如“收到的租金”、“收到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经营租赁所支付的现金”、“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付的所得税款”、“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财务费用”、“存货的减少(减:增加)”、“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以及“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等项目。 ㈣业务经办人员和相关财务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 现金流量表的相当一部分项目是相互关联的,如”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有密切联系。
按现行会计制度,对于赊销商品代垫的运杂费、应收的货款和应收的增值税都反映在“应收帐款”或“应收票据”科目中,并且这两个科目均不按代垫的运杂费、应收货款和应收增值税开设明细帐户。在逐笔结清或一次性收回全部应收帐款的情况下,虽然可以根据原赊销业务的原始凭证加以判断,但工作量较大;在未逐笔结清或只收回部分应收帐款的情况下,收回的有多少是代垫的运杂费、应收货款或应收增值税,在对方付款凭证或我方收款凭证中都不一定有所记帐或说明,但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却必须加以判别分摊。
因为,收回的代垫运杂费应反映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收回的应收货款应反映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的现金”项目中,收回的应收增值税应反映在“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项目中。 与赊购商品对应的应付帐款、应付票据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填制现金流量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增值税款”和“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时同样需要加以判别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