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要求
来源:
2003-11-18
普通
如前所述,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别反映。各报表项目的具体编制要求如下:
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⒈“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实际收到的现金,包括:
⑴本期销售商品(含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同)、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⑵前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而本期收到的现金,
⑶本期预收的款项。需要说明的是,本期退回本期销售的商品和本期退回前期销售的商品所支付的现金应从本项目中扣除;随商品销售而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收回应收帐款、应收票据以及应收票据贴现中所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回的代垫运杂费均不属于本项目反映的内容,其中前者属于“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项目,后者属于“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⒉“收回的租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现金的租金收入,包括:
⑴经营性租赁收到的租金,
⑵出租包装物收到的租金,
⑶融资租赁收到的租赁收益。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融资租赁收回的租赁设备本金不属于本项目反映的内容,而应属于投资活动中的“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⒊“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项目,反映企业销售商品向企业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出口商品而实际收到退回的增值税和其他增值税退回。
⒋“收到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如收到的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返还等。
⒌“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捐赠现金收入、罚款现金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等。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
⒍“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所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
⑴本期购入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⑵本期支付前期购入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货款,
⑶本期的预付款项,⑷购买或接受小规模纳税人所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支付的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企业购买商品等支付的能够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期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退货款应从本项目中扣除。
⒎“经营租赁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从其他单位经营租入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包括⑴企业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⑵租入包装物支付的租金等。需要说明的是融资租赁支付的租金属于筹资活动中“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项目。
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
⑴本期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
⑵为职工支付的养老保险、待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⑶支付给职工的困难补助等,⑷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需要说明的是,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等不包括在本项目中,而应包括在投资活动中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
⒐“支付的增值税款”项目,反映企业购入商品等实际支付的能够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以及销售商品等实际支付的增值税,包括:
⑴购入材料、商品等实际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⑵销售材料、商品所实际支付的增值税已纳税额。需要说明的是,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以及购入材料、商品支付的不能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不包括在本项目中,前者属于投资活动中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后者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
⒑“支付的所得税款”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所得税款。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本期实际收到的所得税退回不从本项目中扣除,而是反映在前述“收到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项目。
11“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税费,包括:
⑴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
⑵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
⑶预交的税费,如支付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营业税等。
12“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捐赠现金支出、罚款现金支出、差旅费现金支出、业务招待费现金支出、保险费现金支出等,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在本项目中,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既包括本期支付的本期应付部分,也包括本期支付的前期应付部分。
㈡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⒈“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到的现金,以及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债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的本金而收到的现金,不包括收回短期债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的利息以及收回的非现金资产。
⒉“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因股权性投资而收到的现金股利(不包括股票股利),以及从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分回利润所收到的现金。在本项目中,分得股利所收到的现金既包括本期收到的本期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润,也包括本期收回的前期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润。
⒊“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因债权性投资而收到的利息。不包括债权投资收回的本金,债券投资到期收回的本金在前述“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反映。在本项目中,取对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既包括本期收到的本期应收利息,也包括本期收到的前期应收利息。
⒋“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扣除所发生的现金支出后的净额。在本项目中,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回的现金净额如为负数,应在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中单列项目反映。
⒌“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目以外,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收回融资租赁设备本金。在本项目中,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既包括本期收回的本期应收部分,也包括本期收回的前期应收部分,还包括本期预收的部分。
⒍“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购建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部分,也不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其中,前者应归入筹资活动中的“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后者应归入筹资活动中的“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建的固定资产,其首期付款支付的现金作为投资活动的本项目反映,以后各期支付的现金作为筹资活动的“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⒎“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包括企业取得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所支付的买价、佣金、手续费等。企业以非现金资产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现金流量表的附注中单独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⒏“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进行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包括企业购买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债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所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
⒐“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目以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投资未按期到位罚款。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 此外,企业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产生的现金流量,应以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付(收)的现金减所购(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在本表有关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中单列项目反映。
㈢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⒈“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者投入的现金,在企业以委托发行方式发行股票的情况下,银行、券商从股款收入中直接扣收的佣金、手续费等应从本项目中扣除后以净额列示,反之企业如以自办发行方式发行股票所直接支付的股票印刷费、发行费、宣传费等则应列入“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项目。此外,企业为发行股票而直接支付的审计、咨询等费用也应在“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不应从本项目中扣除。
⒉“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发行债券所实际收到的现金,在企业以委托发行方式发行债券的情况下,银行、券商从债券收入中直接扣收的佣金、手续费等应从本项目中扣除后以净额列示,反之企业如以自办发行方式发行债券所直接支付的债券印刷费、发行费、宣传费等则应列入“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项目。此外,企业为发行债券而直接支付的审计、咨询等费用也应在“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不应从本项目中扣除。
⒊“借款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资金,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所实际收到的现金。
⒋“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投资人未按期缴纳股权的罚款现金收入。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
⒌“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以现金偿还债务的本金,包括偿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的借款本金和偿还债券本金等。企业偿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在“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⒍“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为筹集长期使用的资金而发生的,由企业直接支付的发行股票和债券的费用。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和债券,由受托单位直接从发行收入中抵扣的各项发行费用,不在本项目内反映,分别在“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和“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中扣除。
⒎“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以及支付给其他投资单位的利润。在本项目中,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的现金既包括本期收到的本期应收股利,也包括本期收到的前期应收股利。
⒏“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包括支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等。在银行存款利息不多的情况下,根据重要性原则,银行存款利息可以从本项目中扣抵;在银行存款利息较多的情况下,根据重要性原则,银行存款利息则应列入经营活动中的“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
⒐“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在本项目中,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既包括本期收到的本期应收租金,也包括本期收到的前期应收租金。
⒑“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租金”项目,反映企业因减少注册资本而支付的现金,如收购本公司股票,退还联营单位的联营投资等。
11“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建固定资产,除首期付款支付的现金以外的其他各期所支付的现金。
对于存在外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企业,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列示“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项目,该项目反映企业外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期末余额按期末汇率计算的本位币金额与该外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科目的原本位币金额的差额。
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⒈“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实际收到的现金,包括:
⑴本期销售商品(含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同)、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⑵前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而本期收到的现金,
⑶本期预收的款项。需要说明的是,本期退回本期销售的商品和本期退回前期销售的商品所支付的现金应从本项目中扣除;随商品销售而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收回应收帐款、应收票据以及应收票据贴现中所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回的代垫运杂费均不属于本项目反映的内容,其中前者属于“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项目,后者属于“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⒉“收回的租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现金的租金收入,包括:
⑴经营性租赁收到的租金,
⑵出租包装物收到的租金,
⑶融资租赁收到的租赁收益。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融资租赁收回的租赁设备本金不属于本项目反映的内容,而应属于投资活动中的“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⒊“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项目,反映企业销售商品向企业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出口商品而实际收到退回的增值税和其他增值税退回。
⒋“收到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如收到的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返还等。
⒌“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捐赠现金收入、罚款现金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等。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
⒍“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所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
⑴本期购入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⑵本期支付前期购入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货款,
⑶本期的预付款项,⑷购买或接受小规模纳税人所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支付的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企业购买商品等支付的能够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期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退货款应从本项目中扣除。
⒎“经营租赁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从其他单位经营租入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包括⑴企业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⑵租入包装物支付的租金等。需要说明的是融资租赁支付的租金属于筹资活动中“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项目。
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
⑴本期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
⑵为职工支付的养老保险、待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⑶支付给职工的困难补助等,⑷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需要说明的是,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等不包括在本项目中,而应包括在投资活动中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
⒐“支付的增值税款”项目,反映企业购入商品等实际支付的能够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以及销售商品等实际支付的增值税,包括:
⑴购入材料、商品等实际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⑵销售材料、商品所实际支付的增值税已纳税额。需要说明的是,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以及购入材料、商品支付的不能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不包括在本项目中,前者属于投资活动中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后者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
⒑“支付的所得税款”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所得税款。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本期实际收到的所得税退回不从本项目中扣除,而是反映在前述“收到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项目。
11“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税费,包括:
⑴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
⑵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
⑶预交的税费,如支付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营业税等。
12“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捐赠现金支出、罚款现金支出、差旅费现金支出、业务招待费现金支出、保险费现金支出等,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在本项目中,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既包括本期支付的本期应付部分,也包括本期支付的前期应付部分。
㈡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⒈“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到的现金,以及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债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的本金而收到的现金,不包括收回短期债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的利息以及收回的非现金资产。
⒉“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因股权性投资而收到的现金股利(不包括股票股利),以及从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分回利润所收到的现金。在本项目中,分得股利所收到的现金既包括本期收到的本期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润,也包括本期收回的前期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润。
⒊“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因债权性投资而收到的利息。不包括债权投资收回的本金,债券投资到期收回的本金在前述“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反映。在本项目中,取对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既包括本期收到的本期应收利息,也包括本期收到的前期应收利息。
⒋“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扣除所发生的现金支出后的净额。在本项目中,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回的现金净额如为负数,应在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中单列项目反映。
⒌“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目以外,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收回融资租赁设备本金。在本项目中,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既包括本期收回的本期应收部分,也包括本期收回的前期应收部分,还包括本期预收的部分。
⒍“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购建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部分,也不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其中,前者应归入筹资活动中的“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后者应归入筹资活动中的“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建的固定资产,其首期付款支付的现金作为投资活动的本项目反映,以后各期支付的现金作为筹资活动的“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⒎“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包括企业取得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所支付的买价、佣金、手续费等。企业以非现金资产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现金流量表的附注中单独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⒏“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进行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包括企业购买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债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所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
⒐“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目以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投资未按期到位罚款。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 此外,企业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产生的现金流量,应以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付(收)的现金减所购(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在本表有关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中单列项目反映。
㈢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⒈“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者投入的现金,在企业以委托发行方式发行股票的情况下,银行、券商从股款收入中直接扣收的佣金、手续费等应从本项目中扣除后以净额列示,反之企业如以自办发行方式发行股票所直接支付的股票印刷费、发行费、宣传费等则应列入“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项目。此外,企业为发行股票而直接支付的审计、咨询等费用也应在“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不应从本项目中扣除。
⒉“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发行债券所实际收到的现金,在企业以委托发行方式发行债券的情况下,银行、券商从债券收入中直接扣收的佣金、手续费等应从本项目中扣除后以净额列示,反之企业如以自办发行方式发行债券所直接支付的债券印刷费、发行费、宣传费等则应列入“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项目。此外,企业为发行债券而直接支付的审计、咨询等费用也应在“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不应从本项目中扣除。
⒊“借款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资金,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所实际收到的现金。
⒋“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投资人未按期缴纳股权的罚款现金收入。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
⒌“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以现金偿还债务的本金,包括偿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的借款本金和偿还债券本金等。企业偿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在“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⒍“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为筹集长期使用的资金而发生的,由企业直接支付的发行股票和债券的费用。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和债券,由受托单位直接从发行收入中抵扣的各项发行费用,不在本项目内反映,分别在“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和“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中扣除。
⒎“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以及支付给其他投资单位的利润。在本项目中,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的现金既包括本期收到的本期应收股利,也包括本期收到的前期应收股利。
⒏“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包括支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等。在银行存款利息不多的情况下,根据重要性原则,银行存款利息可以从本项目中扣抵;在银行存款利息较多的情况下,根据重要性原则,银行存款利息则应列入经营活动中的“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
⒐“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在本项目中,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既包括本期收到的本期应收租金,也包括本期收到的前期应收租金。
⒑“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租金”项目,反映企业因减少注册资本而支付的现金,如收购本公司股票,退还联营单位的联营投资等。
11“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建固定资产,除首期付款支付的现金以外的其他各期所支付的现金。
对于存在外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企业,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列示“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项目,该项目反映企业外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期末余额按期末汇率计算的本位币金额与该外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科目的原本位币金额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