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软件及相关服务涉税分析
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少企业会发生购买计算机软件或软件产品及接受软件安装、维护、培训、升级服务的业务,企业应取得增值税发票还是营业税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本文对该业务相关涉税问题分析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而转让无形资产及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缴纳营业税。对计算机软件及软件产品及售后的其他服务,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具体判断。
第一,区分计算机软件和软件产品适用不同税种。
计算机软件和软件产品不是一个概念。软件是指一系列按照特定顺序组织的计算机数据和指令的集合。简单地说,软件就是程序加文档的集合体。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因此,销售计算机软件所有权的行为应该缴纳营业税,开具的是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对于软件产品,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作出如下界定,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因此,销售软件产品应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的规定,对销售自产的软件产品还有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施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对于委托加工的软件区分著作权的归属来判定税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对受托开发软件产品,则根据著作权的归属来判定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如果著作权归委托方所有,或双方共有,则缴纳营业税;如果归受托方所有,则缴纳增值税。
第三,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按混合销售的原则处理。
根据财税[2005]165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例如,某企业购入防火墙软件后需要定期升级,是需要取得增值税发票还是营业税发票?参考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11号)的规定,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但纳税人对已购软件的用户进行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应征收增值税,软件产品的升级是指在原有软件产品的基础上对其设计进行的改变过程,包括对软件产品功能、模块的增加及修改。该企业对防火墙软件的升级费,应该取得增值税发票。
第四,无论是计入无形资产还是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均可抵扣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此文件虽然失效,但处理的原则还是可以借鉴的。
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企业购入计算机软件及软件产品,通常是存放在光盘上的,与硬件设备相分离,应记入“无形资产”科目。但对嵌入式软件,存放在芯片中,构成硬件设备的一部分,也即国税发[2000]84号文件所说的不能单独计价的,应该与设备一起记入“固定资产”。
无论是增值税扩抵前还是扩抵后的增值税政策,都没有限定计入无形资产的软件产品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因此,计入无形资产的软件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经认证通过的,只要不是用于不得抵扣的范围,都可以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扩抵政策实施以后,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对与硬件设备一并计入固定资产的软件,只要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