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转型时期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对策研究
摘要: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重要内容,它对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简化税制,企业增加利润,扩大对外贸易有着积极的作用。借鉴发达国家增值税运行的成功经验,后转型时期,我国增值税的改革和完善应从扩大征税范围、税收减免、合理设计适用税率、统一纳税人、规范税款抵扣等方面入手,解决好改革对财政收入、固定资产存量处理、无形资产抵扣和现有征管条件的影响,促进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和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关键词:生产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 分析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的整合时期,转换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机制,运用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扩大内需,吸引外资进入内地市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等等都需要税收政策的大力支持。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的增值税类型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这一转型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并将最终成为我国整体税制改革的强力助推。
1 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现实意义
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拉动内需
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对所购固定资产支付税款可通过进项税额的抵扣得以补偿,相当于为企业注入一笔流动资金,从而刺激企业使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增加有效需求,带动经济增长,并且在目前通货紧缩的状况下,财税政策可以克服货币政策的时滞性。
(2)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区域经济的平衡
实施消费型增值税,由于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基础产业和技术、资金密集性产业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加,从而增值税税负下降,投资风险得到最有效的规避。这样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的需要,最终将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结构趋于优化。另外,消费型增值税在客观上解决了地区间税负的不平衡,有利于缩短地区间的经济差距。
(3)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简化税制,增强税收征管的严密性
增值税征收国际通常实行发票上注明税款的制度,某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通过本环节销售收入乘以增值税率,再减去允许扣去的进项税额,而扣除的进项税额正是上一环节已纳税额。这样上一环节已纳税额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本环节扣除税额的准确性。因此,将产生对上一环节纳税情况的自动稽核效果,从而拓宽了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渠道,增强了税收征管的严密性,有利于简化税制。
(4)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我国增值税的实务操作和国际接轨,有利于出口贸易的发展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在入世的大前提下,我国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有助于和国际增值税实践的统一,有利于进一步吸引外资的流入,从而促进国内企业经济规模的不断发展壮大,增强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同时消费型增值税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弊端,实现了出口产品的彻底退税,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2 增值税制度设计的国际借鉴
(1)法国的增值税制度
法国增值税几乎涵盖了商品或劳务的生产、销售的所有经营活动,基本上覆盖了所有的经济领域(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等领域)的所有应税交易行为对于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增值税税金允许一次性扣除,实行的是消费性增值税。在税率方面,法国是实行的多档税率结构,包括标准税率(19.6%)、低税率(5.5%)、特别税率(2.0%)和零税率。一般的商品劳务都要征收增值税,免税范围十分严格。法国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征管制度,这也是其成功经验。法国税法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必须强制性进行税务登记,没有依法进行登记的企业主将受到惩罚,当纳税人拖欠税款或不缴纳税款时,税务大员不需要经过法院,就可以执行税收强制措施。
(2)德国的增值税制度
德国于1968年1月1日正式推行增值税制,以取代多年实行的一直延伸至零售环节征税的“阶梯式”的销售税。经过近30年来的不断改进与完善,德国的增值税制度已日趋合理,征收管理也较为规范并积累了经验。目前,德国的增值税是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主体税种。德国实行全面型增值税,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为从事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的企业主以及从事进口活动的任何大劳务,征收范围包括劳务的自我供应和私人使用、除土地外的其他不动产出租业务、代理商从事的劳务以及部分金融活动、出租契约建筑活动、运输活动等。在税率方面德国的增值税实行三档税率制:标准税率(普通税率)、减低税率 (特殊税率)和零税率,其中,标准税率适用于一般交易和商品的进口;减低税率适用于家养动物、鱼、肉、奶、茶、水果植物、谷物、自来水、文化用品等46种特种物品;零税率则适用于商品出口。
(3)东盟国家的增值税制度
东盟国家中引入增值税的一个成功范例是印尼,印尼把对于间接税改革的重点放在了改革销售税上,并以增值税方案(包括增值税和奢侈品消费税)取代了销售税,增值税税率统一定在10%,增值税在最后的消费阶段征收,除个别情况外,国内消费的商品几乎没有免税和低税率的待遇。从2004年起,印尼将分阶段对所有商品征收增值税、奢侈品消费税和进口关税增值税改革,不仅大大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还增强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提高了效率,税收的中性作用得到加强,国内原来重复课税的问题也缓和了,同时增值税对物价的影响也不明显,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贫困阶层的利益,增值税改革取得了较好成效。
综上所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大都采取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征税范围广泛,从农产品销售、工业制造、一直实行到批发、零售和劳务国家在征收管理方面注重计算机与网络的应用,从技术上保证了增值税征收的效率和对纳税人的监督及管理。
3 后转型时期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措施
消费型增值税只是我们对增值税类型的理论选择。在增值税从理论上确立了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后,需对现行增值税存在的诸多不足进行改革和完善。
(1)扩大征税范围以保持增值税同现行的营业税合理接轨
1)劳务的增值税抵扣问题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仍然偏窄,目前只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征税,劳务服务行业仍实行传统的营业税。这一分工最突出的矛盾是混淆经营和兼营的税收界定问题,使税收征管复杂化,直接导致了增值税销售货物与营业税应税劳务抵扣链条的中断,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不利于公平竞争。商品和劳务在交易中是密切相关和相互包容的,因此在增值税的设计中,理想的做法是商品和劳务采取同样的税收待遇,但由于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会相应的缩小营业税的使用范围,而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税种之一,因此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改革要考虑对地方财政的影响,中央需要对地方财政利益进行调整,而且有一定的难度。针对这种局面,扩大增值税范围的改革应按照平稳过渡,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开展可以根据增值税的属性和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应是首先将与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讯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在条件成熟时再将销售不动产、部分服务业和娱乐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仅将比较难于管理的金融保险业和部分服务业暂时保留征收营业税。
2)无形资产的抵扣问题
无形资产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意义重大。如果不予抵扣,不仅重复征税问题不能完全消除,而且一定程度上阻碍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如果准予抵扣,如何抵扣?如果将无形资产改征增值税,将直接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同时,无形资产的计价也很复杂如果按现行的会计制度,外购的无形资产以买价计入成本,自制无形资产以自制成本计价,自制成本高于外购成本,这就削弱了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对此,应考虑将转让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以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外购无形资产,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进行抵扣;对于自制、自用的无形资产则根据开发费用的多少,一次或分次抵扣。这既能鼓励企业创新,又可以简化税收征管。
(2)规范税款抵扣和税收减免以堵塞税收漏洞
目前增值税在税款抵扣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税款抵扣时间不合理。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入库后抵扣,商业企业购进货物付款后抵扣,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在费用支付后抵扣。这在理论上不合理,在实践中征税机关难以操作;二是抵扣凭证不规范。除法定扣税凭证外,购进免税农产品按买价的13%抵扣,扣税率较低,制约了农业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废旧物资收购按13%、运费发票按7%抵扣,极易导致虚开专用发票、虚扣税款等偷税问题的发生;三是扣税不彻底,固定资产税款不能抵扣,增大了出口产品成本,削弱了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限制了对外贸易的发展。为了进一步缩小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范围,以维持增值税扣税链条的完整性。对于确实需要减免的产品和项目,可由“直接免税”改为 “先征后返还”,另外,对一些过渡性的优惠措施,要认清真理,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尤其是民政福利企业,在企业组织形式上变化很大,应尽快取消对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恢复征税。增值税改革必须在这些问题上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最大可能地规范税款抵扣,取消各环节的减免税,用足WTO规则允许出口退税的条款,对出口产品产销全过程已征的增值税,实施全部彻底的退税,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3)合理设计并实施统一税率
目前国际上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增值税税率大体在8%-20%之间。如果将我国目前生产型增值税17%的基本税率换算为国外可比口径的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实际税率大约在23%左右,高于西方发达国家水平。同时,现行的增值税还存在着13%的低税率和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4%征收率的税率不统一的情况。这不仅限制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不便,不符合公平税负和简化税制原则。对此,我们可以参照国际通用做法,将增值税实际税率控制在20%以内,且统一税率,对需要鼓励和照顾的特殊情况,可以按照税法规定予以适当减免。
(4)取消对纳税人的不合理划分以简化税收征管
现行增值税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不同,许多纳税人无法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规定标准。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及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交易对方确需开具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所代开。如此规定显然不合理,这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纳税人,限制了其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往来,并且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重于一般纳税人。要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与协调,必须统一纳税人。改消费型增值税后,应不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简化纳税人认定,可以考虑增加一条行业标准,根据该行业在社会再生产中所处的环节,区别对待,公平税负,实现纳税人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规范化征管办法,促进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正常健康发展。
(5)完善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环节,只向符合发售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此外,检查使用过的发票是否有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用票的问题。在增值税纳税申报税环节,应该切实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常稽核工作,防止用票单位人为地延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时,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税功能和抵扣功能要有机地连接起来,进一步完善专用发票的抵扣制度,严格限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时间。对于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大打击的力度,依靠严厉的惩处手段来维护增值税法的尊严。
(6)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强化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的扣税机制虽然提供了购销双方交叉审计互相监督机制,但其自身也极易诱发虚报抵扣税额,伪造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行为。增值税征管最大的难度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增值税的改革必须辅之以先进、科学的征管理念和技术手段。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筑“电子发票”运行和管理制度,积极推进“金税工程”的实施。其基本要求是:取消手写发票抵扣税款制度,采用电子系统开具发票、认证交易和进行稽核,建立健全安全的防范体系,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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