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摘要】2009年,我国增值税转型的改革从部分省、市地区的试点推向全国,这标志着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文章从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具体内容和意义入手,针对煤炭企业在增值税转型改革中受到的影响,提出了正确认识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建议和财务对策。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煤炭企业;影响
2009年1月1日在全国推出的增值税转型,是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启动了中国经济新一轮增长,在全社会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的形势下,这是一项拉动宏观经济增长的重大政策。
一、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具体内容和意义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按对外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简单地说,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收入型增值税则是对固定资产当期实现的增值额征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对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行一次性抵扣。
我国从1994年至2008年一直采用生产型增值税方式,2009年1月1日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同时,作为转型改的配套措施,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消除了我国过去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直接降低了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国家财政预计每年将减少税收超过1 200亿元,从整体上说,这无疑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可避免企业设备购置的重复征税,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尤其是对于克服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虽然增值税转型改革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但并非每个行业都能够受惠,煤炭行业受增值税政策影响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新购进设备所含增值税的抵扣,二是矿产品增值税从13%恢复到17%。虽然新购进设备所含增值税的抵扣可以使煤炭企业有所受惠,但是煤炭增值税率恢复到17%却大大抵消了上述有利影响,煤炭企业增值税负进一步提高,具体分析如下:
(一)煤炭企业增值税税负进一步提高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尽管国家对煤炭产品实行了13%的低档税率,但对于作为初级产品的煤炭来说,税率仍然很高,高于全国工业平均水平。据统计,2007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际增值税率仅为3.41%,而煤炭采选业实际增值税率为7.32%,高于全国工业平均水平1倍多。此次矿产品税率恢复到17%,又使得煤炭企业增值税率提高了4个百分点。
煤炭企业是典型的资源开采型行业,其固定资产投资具有集中投入的特点,新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使煤炭企业受惠并不明显。煤矿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期间绝大部分生产用固定资产、技术装备集中投入,转入煤矿进入正常生产阶段后,大型设备等的生产用固定资产投入逐渐减少,因而新增固定资产进项增值税抵扣额较少。特别是对煤炭矿区开采时间长,矿井已进入稳产或产量下降周期的煤炭企业而言,其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入已基本结束,新增生产用设备少,可供抵扣的进项增值税额更少。
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耿加怀所调研的10家煤炭企业所显示的数据显示:以10家煤炭企业2007年和2008年两年的数据为依据进行测算,2007年将增加增值税税额13.19亿元,增值税税负将净增加3.06个百分点;2008年将增加增值税税额21.30亿元,增值税税负将净增加3个百分点。
(二)煤炭企业现金流出量有所增加
消费型增值税对煤炭企业新增设备投资现金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设备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从而使企业当期缴纳的增值税额减少,这相当于等量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流入;二是由于增值税的减少引起以它作为税基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减少,这会节省企业的现金流出;三是由于设备资产原值以不含税金额入账,导致每年提取的折旧减少,在销售额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利润总额增加,相应地就要多交企业所得税,这会增加企业各期的现金流出。
矿产品增值税从13%恢复到17%对煤炭企业现金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增值税率的增加导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额增加,这会增加企业现金流出量;二是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加,导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加,这也会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出量;三是在煤炭价格(含税价)不变的情况下,增值税率增加,则销售收入减少,附加税费增加,企业利润总额减少,企业所得税减少,所得税减少会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出。
将以上6种影响综合起来,煤炭企业因增值税转型改革所影响的现金流=当年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税额+由此减少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因固定资产折旧的减少而增加的所得税-因税率增加而增加的增值税额-由此增加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收入减少和税费增加而减少的所得税。由于因税率增加而增加的增值税额大大超过当年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税额,因此,增值税转型改革最终是加大了煤炭企业的现金流出量。
(三)煤炭企业利润有所减少
2008年,我国煤炭经济经历了大起大落的过程,2008年1—8月煤炭市场全面紧张,煤炭价格飞速上升,而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煤炭下游行业火电、冶金、建材和化工等产量增幅持续下降,甚至出现负增长,煤炭需求总量也环比持续下降,煤炭市场价格也一降再降。目前国际金融危机还在不断加深和蔓延,国际煤炭贸易急剧萎缩,由于国际市场煤炭价格偏低,刺激我国南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放弃采购国内煤炭,转向采购国际市场煤炭,减少对国内煤炭的需求。而且国际煤炭市场下滑的幅度较大,速度较快,势必倒逼国内煤炭市场,加大国内煤炭市场供过于求的压力。国内方面, 全国发电量,特别是火力发电量增速减缓,煤炭需求动力不足,因此煤价可能进一步下跌。尽管增值税是价外税,表面看来并不影响利润表各项目,但在煤炭实际交易中,煤炭价格市场化程度较高,在行业景气下滑的态势下,煤炭企业不能将增值税率的增长通过提高价格进行转嫁,只能挤压企业的利润空间。即使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增值税率的增长也将使实际价格下降1/1.13-1/1.17= 3.02%。此外,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因税基的增加也要多缴,导致企业利润减少。
三、正确认识增值税转型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一)低税率的负面影响
1994年至2008年,国家对煤炭企业适用低税率,这一政策对企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出现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不符合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要求;二是减少了资源开采地的税收收入,削弱资源开采地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三煤炭企业少交的增值税因下个环节减少进项税额而补征回来,政策效果并不明显;四是导致征纳双方要对这类适用低税率的货物与其他货物划分,增大征收和纳税成本。
(二)公平税负,规范税制的需要
转型改革后,煤炭企业外购设备将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整体税负将有所下降,为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也需要将原低税率13%恢复到17%。
(三)国家财政总量上没有变化
从宏观角度上看,提高煤炭增值税税率以后,因下个环节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增加,最终产品所含的增值税在总量上并不会增加或减少,只是税负在上下环节之间会发生一定转移,在总量上国家财政并不因此增加或减少收入。
四、煤炭企业对增值税转型应采取的对策
虽然煤炭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至17%,从而将税负向煤炭企业有所转移,但允许抵扣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也是煤炭企业的减税政策,企业应抓住这次历史性机遇,充分享受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税收优惠。笔者认为,在这次增值税转型过程中,煤炭企业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筹划固定资产及设备投资、技术改造与更新
新购进设备进项税可以抵扣,直接增加企业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减少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少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抵扣后减少固定资产原值,减少折旧,增加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的利润。因此,企业必须对固定资产及设备投资进行筹划,如在煤炭企业筹建期间,正确区分与核算不动产及其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在筹建与投入生产过渡期间,正确处理不动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和企业投入生产时间上的界定。
(二)采购设备应尽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购进设备,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才能享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政策。如果购进时不能分清固定资产用途的,也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待明确购进固定资产的用途后,再最终决定是否能够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三)采购设备必须选择供货商的纳税人身份
企业在采购设备时,必须在不同纳税人身份的供货商之间做出抉择。供货商有两种纳税人身份,即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转型后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因此企业应从一般纳税人供货商处采购设备,能获得更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采购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时机的选择
当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时,必须考虑固定资产的购进时机。一般来说,企业应在出现大量增值税销项税额时期购入,这样在固定资产购进过程中就可以实现进项税额的全额抵扣。否则,若在一定时期,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大于该时期的销项税额,则购进固定资产就会出现一部分进项税额不能实现抵扣的现象,从而降低固定资产抵扣的幅度。因此,增值税转型后,企业必须对固定资产投资做出财务预算,合理规划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期分批进行固定资产更新,以实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速度与企业财税目标的相互配合。
【参考文献】
[1]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Ⅰ[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9.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3] 邓志宇.浅析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企业的影响[J].财经界,2007(2).
[4] 刘虹.关于我国增值税转型的思考[J].经济研究,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