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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分析

来源: 刘会平 2010-11-02
普通

  【论文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调整 影响

  【论文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与原税法相比,在税率、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等方面都有很大变化,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于2008年1月1日正式生效,取代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新税法在税率、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等方面都有很大调整,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一、新税法的调整内容

  (一)统一并降低所得税税率

  新税法将税率统一规定为25%,同时,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或虽设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也为20%;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

  (二)税前扣除项目标准的调整

  1.调整工资扣除标准。原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全额扣除,新税法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全额扣除。并重新规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即分别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2%、2.5%的部分扣除,但对职工教育经费超标准部分,允许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2.调整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原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3.调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原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按不同行业采用不同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没限制,新税法将其列支标准提高到销售收入的15%,且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4.明确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范围和条件。原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新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扣除比例并提高到年应纳税所得的12%。5.调整研发费用扣除范围。原税法对当年研发费用较上年增长幅度在10%以内的,当年发生的只可据实扣除,增长幅度10%以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追加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只要发生研发费用,不管其增长幅度如何,均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

  1.全国范围内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同时扩大对创业投资机构、非盈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税收优惠及企业投资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2.对劳服、福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分别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政策来替代。3.取消生产性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4.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税法实施后设立的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予以“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同时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一)税率变动的影响

  新税法从总体上降低了税率,提高了税前扣除标准,有利于增加内资企业的税后净利。若不考虑税收优惠因素影响,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将导致内资企业税后净利润提高11.94%。当然对于具体的某个企业而言,是否能从“两税合并”中获益,还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并不能直接依据税率的下降进行判断。如果企业在近年来存在巨额亏损,那么很有可能“两税合并”产生的税率降低的好处就无法及时享受。同时,对于那些通过合资、合营而享受税率优惠的企业,“两税合并”所带来的未必是收益的提高。

  (二)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的影响

  原税法规定企业(外资企业除外)每月只能在所得税前列支800元至1200元的工资支出,超过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等也统一实行计税工资扣除,新税法的实施,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可在税前据实扣除,从而提高了企业税后净利润。这一点对高收入行业的净利润影响很大,尤其对于银行业来说意义重大。由于旧税法下银行普遍实行的是计税工资,银行大量超过定额工资不能在税前列支,使得各家银行的实际税率均高于实际税率水平。总之,新税法对企业税前扣除标准的统一,改革了企业的费用限额扣除方式,提高了企业的税前扣除标准,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得到据实扣除,税前扣除总额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直接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增加了企业的净利润。

  (三)调整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影响

  新税法在总结十多年来原税法税收优惠政策效果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当前和今后经济发展,对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突出了“产业优惠”,并选择农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等弱质产业、先行产业和具有很大外部性的产业作为优惠对象,改变了原税收优惠形式主要以直接税额式减免为主的优惠方式,实行了以免税、减税、加速折旧、费用加计扣除、少计应税收入和投资抵免等直接税额式减免和间接税基式减免相结合的优惠方式。为企业创造了更大的获利空间。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影响

  新税法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另外,根据2007年企业研发费用在产品开发阶段由原制度下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变更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开发支出列支予以资本化,这对有较大开发支出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是十分有利的。因为开发支出予以资本化,会降低企业的管理费用率,从而提高企业当年利润率。一系列新政让高新技术企业从技术研发到生产经营都能享受到好处,将有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

  (五)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影响

  原税法中,两档照顾性税率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与原税法的优惠政策相比,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的税率上升了2个百分点。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只设置了一档20%的税率,缩小了税率差的空间(5个百分点),较之原税法18%、27%和33%三档税率,从发展来看,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是下降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新税法的符合条件,积极向税务机关申请争取确认为“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创造比一般企业所得税率低5个百分点的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1]董再平,《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焦点解析》[J],会计之友,2008.(03)。

  [2]李忠渝,《浅析“新税法”的几大变化》[J],会计之友,2008.(06)。

  [3]戴桂荣,《两税合一对内资企业盈利之影响》[J],财会月刊《综合》,2008.(463)。

  [4]陆正华,何宙翔,李其霞,《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影响》[J],财会月刊,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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