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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施工项目税务筹划

来源: 张娜峰 2010-02-04
普通

  背景介绍

  斯里兰卡位于亚洲南部与印度相邻,是印度洋上的一个岛国。随着全球世界能源危机的笼罩,斯里兰卡战略意义凸显。汉班托塔港整体耗资10亿美元由中国负责建造。建成后将负责为在印度洋上巡逻的斯里兰卡海军加油和停泊,保证沙特向中国的石油供应。自2007年3月,斯里兰卡政府同意这项计划后,引来了美国和印度等国的不实指责。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曾表示,这是中国企业援建工程正常的商业行为,任何恶意歪曲都是站不住脚的。

   

  斯里兰卡汉班托塔港一期项目合同总金额约3亿美金,开工日期为2008年1月31日,预计2011年4月竣工;本项目15%的工程款由斯国政府承担,其余85%由中国政府贷款,属于中国援建斯里兰卡项目;业主是斯里兰卡港务局,由中国港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中交四航局二公司为施工方。 这些性质共同构成了本项目特有的税务环境。

  为加强市场竞争能力,中国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水电集团两个中方公司在当地联名注册了一家名为“CHEC-SCL JOINT VENTURE”的联营体公司,本项目在当地正是以此联营体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商业活动,而在实际经营中,很多人仍习惯以“China Harbor Engineer limited company”的名义自居,这种因公司对外名称不统一的情况导致了税务处理上的一些问题。

  

  税务筹划面临的问题及相应的探讨

  (一)关于Value Added Tax的税务筹划

  本项目在当地的经济业务中,接触最多的一种税是VAT,英文全称为“Value Added Tax”,其性质相当于国内的增值税。我国自09年1月开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但范围仅限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而当地一直是消费型增值税制,一般税率为12%(2009年1月1日以前为15%,个别商户适用税率20%),基本涵盖了各个行业。因此,我们在当地采购材料、租用机械、购买食品以及第三行业消费如住宿、机械维修等,都有可能收到含Value Added Tax的发票,其税金在本项目所有税金中所占比重非常大,每个月基本都有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卢比(115卢比约等于1美元)。

  涉税问题:

  (1)按照合同约定,我方所纳增值税基本可以抵扣,但饮食业及一些奢侈消费中所征税项除外,这点和我国类似。因此,中方一方面号召项目部职工尽量少去征收Value Added Tax的饮食行业等消费,以避免不能抵扣税金造成无谓的损失;另一方面,我们积极与斯国中港办事处配合,办理Value Added Tax抵扣事宜

  (2)当地规定,只有由政府机构颁发Value Added Tax经营许可证的商户,才能在经营中收取对方的Value Added Tax,商户收了Value Added Tax之后须再缴纳给政府,所以有些商户利用这点钻空子,趁中方公司经验不足,伪造成具有Value Added Tax收取资格与我方进行经济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向我方收取增值税,因其不属于VAT经营商户,不必向政府申报缴纳,暗自私吞增值税款。而因为这个增值税征收单位本来就不存在,中方向当地政府申请抵扣时,也会被拒绝白损失了税款。

  

  据了解,中港公司在当地就曾因未严格审核交易商户的Value Added Tax资格,造成被不法企业骗取Value Added Tax 金额高达200多万卢比,为此双方闹至当地法庭。由于我方为外资企业,官司交涉起来困难重重耗时费力。

  解决办法:损失本可以避免的,关键当与一个征收Value Added Tax的商家初次交易时,必须让其出示由当地政府颁发的Value Added Tax经营许可证并与税务局联系验证证书真伪,确定证书的真实合法性之后在于其发生经济业务。此外建立台帐,方便查询和审核。

  (3)由于中方在斯国是以“CHEC-SCL JOINT VENTURE”的联营体公司名义对外开展经营业务,但因为中港公司进驻斯里兰卡市场较早,在当地的建筑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很多商户仍习惯用“China Harbor Engineer limited company”名义自称,见图一关系。这就造成了用错名称开具的VAT发票无法抵扣。还有如水局开具的水费发票比较混乱,虽然发票上有一栏注明是“Value Added Tax”(增值税)但却从未填写金额,让人误以为水费发票不含增值税。直到经与水局交涉,方知此为含税价。

  解决办法:中方公司在境外成立公司时,应考虑到当地的风俗习惯,注册已经有一定知名度的名字。并在收取发票后及时核对。援外企业收到发票时,应仔细审核发票所列经济数据与实际发生额是否相符,是否含税,及时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是否可以抵扣谨防计算可疑的发票。因为援助国一般都是欠发达国家,税制不很健全,这点具有普遍性。据统计,本项目开工至今收到的水费发票所含Value Added Tax已达上百万卢比。误会差点使我们失去了抵扣的机会。

  (4)2008年底,斯国政府出台关于Value Added Tax的新规定,宣布自09年1月1日起,当地的普通行业Value Added Tax税率由15%降至12%。遗憾的是我们没有提前得到消息,直到2009年1月份才收到中港公司的通知。而当地的一些供应商在2009年开给我们的增值税发票仍使用15%的税率。导致收到的发票不符合当地税法规定,无法抵扣承担了一定的税务风险。

  解决办法:因为被援建项目大多地处亚非偏僻地区,通讯比较滞后。话又说回来,如果比中国发达也就无所谓援建了。所以必须重视信息的价值,密切关注税法政策变动,积极通过各种途径如阅读当地报纸、与当地人交谈、与中方集团密切沟通及时获取信息,打好“信息战”。

  (二)Customs Duty(关税)的税务筹划

  Customs Duty即国内所说的“关税”,是指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国所征收的税收。 斯里兰卡关税制度是根据商品类别和关税分类代码系统来制定的。对于根据重量从量征税的货物,应征税重量根据毛重或者扣除包装箱的重量或者净重来计算。从价课税以成本、保险费和运费为基础,通常可分为4类,税率从6%—100%。

  共性:援外项目大部分都享受被援助国的免税待遇。申请的一般程序需是要向被援助国的财政部、税务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申请免税额度。在斯里兰卡需向财政部、国库、斯里兰卡港务局申请免税额度,国库根据所批准的额度,将这部分资金划至我们的业主SLPA(斯里兰卡港务局),斯里兰卡海关再根据实际每批进口的物资关税逐次扣除免税额度,直到免税额度使用完后,再根据免税项目的实际情况,重新向Treasury Department(国库)申请免税额度。

  税收筹划:

  (1)在开工前期,财务物资进场比较晚,可能会出现报关清关等这一块处于混乱的局面。这就需要援外项目做好财务先行的充足准备,在项目开工前期进场理顺单据,为以后的退税核算打下良好的基础。

  (2)援外项目一般都以国内进口为主,而会出现机械物资由其他分包方共享的情况。国内过来同一批机械物资,一部分属于我公司,其余为分包商的。这就有可能对清关费用产生纠纷。如本项目,合同规定这些清关费用由我公司负担,但是并没有一个合理的界定额,有些分包商滥用此漏洞,从国内进口了很多本来可以在当地采购的生活物资等,造成关税退税额度的浪费。 所以,建议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到关税的免税额度、对分包商的合理约束及费用的分摊

  (3)援外项目应分门别类。进口物资商业发票的内容五发八门,有机械配件、有办公用品甚至生活物资等,由于物资部未做相关的处理,造成税务筹划困难。所以在处理援外项目时,国内发货应尽量考虑货物的归属分类,类似品种货物最好拼成一个集装箱,并尽快完善物资部门对进口货物的处理程序,便于申报退税。

  (三)关于Withholding Tax(代扣代缴税)的税务筹划

  根据斯国颁布的有关代扣所得税(Withholding Tax),任何政府组织、合伙制、私人制企业,个人或者组织等在商业活动过程中提供商品及劳务取得月收入超过5万卢比或者年收入超过50万卢比时,必须扣减5%的所得税

  这里的代扣代缴税有点类似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但范围又不仅局限于个人。还包括政府组织、合伙制、私人制企业。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存在这种代扣代缴制度。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我方在当地要租用机械设备,代租机供应商缴纳Withholding Tax。对此一些供应商有抵触情绪,认为交税减少了他们的收入,不愿意让我们代扣代交,甚至以撤退机械相要挟。

  解决办法:在国内代扣工资的个税都会被有些员工所抵触,更何况是在援建项目中。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首先,应当讲明根据当地法律,作为付款方,为他们代扣代交Withholding Tax是我们的义务。当双方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耐心劝说供应商遵守当地法律,按章纳税。其次,尽量避免僵化局面,既完成代扣代交税款的义务,又不要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

  (四)关于Personal Income Tax(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Personal Income Tax相当于国内的个人所得税。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作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在境外取得的收入应按中国的税法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对境外已纳税款可以持纳税凭证在按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内申请抵免。如果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额高于按我国税法计算的纳税额,仅在我国境内申报,无需再纳税。由于斯里兰卡的个税起征点比中国高,加上我司的中方员工工资都在中国国内发,已在国内缴纳个税,这样就造成重复交税。但是在斯国亦要遵守其法律,不在当地缴纳个税是不可能的。

  税收筹划:援外项目可以被援助国税法规定的最低税率制作工资表, 在当地为中方员工申报个税,尽量避免员工更多的税赋支出。保留好个税申报及缴纳证据,如在当地发放的工资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缴纳税款的付款凭证等,以期将来在国内缴纳员工个税时抵扣回来,避免重复纳税。

  结束语

  海外施工项目的税务工作因其特殊性及复杂性,一直是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领域。目前,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海外援建项目越来越多,对亚非等援建项目的税收风险也日益突出。经验告诉我们,加强同被援建税务机关的沟通、优化整合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效益可以有效避免境外涉税风险。海外项目的财务部人员任重而道远,希望此文能为其他援外项目提供一个好的范本。

责任编辑: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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