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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个人所得税扣除额与和谐社会

来源: 刘晓伟 2010-01-06
普通

  罗马曾经有一位鲁莽的家伙,他见谁就打谁一记耳光,他在付给对方25苏后,便可轻易地一走了之。按照《十二铜表法》第四条的规定:“如果欺侮人,则罚款二十五苏。”该法制定时25苏还是很大的一笔钱,对违法者具有一定的惩戒性,但后来,25苏成了很小的一笔钱,对欺负人者起不到惩罚作用,于是才有了“罗马那位鲁莽家伙”,他因为钻了法律的空子,而使自己的打人行为一时得逞。为此,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法律要有所规定时,应该尽量避免用银钱作规定。无数原因可以促使货币的价值改变,所以改变后同一金额已不再是同一的东西了。”

  这不由让人联想到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于1980年开征,当时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把个人所得税扣除额定为800元,是有其现实意义的,当年我国人均月工资仅几十元,800元的扣除额对大部分人来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的,是对收入分配进行“二次调节”,平衡财富分配水平。个人所得税遵循“力求保护低收入者、适当照顾中等收入者、主要调节高收入者”的原则,也是为了调节较高收入,缩小不同职业、不同人群的收入差距。同时个人所得税对于维护社会整体的平衡和稳定,谋求社会和谐发展,缓解社会矛盾,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但是,时隔25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物价指数逐年上升,“同一金额已不再是同一的东西了。”对于工薪阶层来说,1980年几十元工资就能解决的问题到了2005年可能需要几百元甚至上千元才能解决。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近1 800亿元,其中,来自工薪阶层的税收就占到了65%,高收入群体并没有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主体。这种现状背离了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初衷,未能起到平衡社会财富分配的根本目的,使中低收入者受到了相对不公的收入“调节”。

  为化解这一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孟德斯鸠这句“法律要有所规定时,应该尽量避免用银钱作规定”的名言值得借鉴,它对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作为专门的《个人所得税法》,最好不要确定扣除额的具体数额,原因是:(1)避免或减少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的滞后性。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增长较快,当年制定的扣除额,过两年可能就反映不出社会总体的真实收入水平,再按老标准进行征收,就有可能收了不应收的税,有违“调节过高收入”的初衷。(2)法律的修改程序较复杂。作为法律,《个人所得税法》应该有相当的稳定性,不能“朝法夕改”,同时,修改一部法律需要提出议案、专家讨论、人大通过等复杂程序,修改出台的及时性受到一定限制。

  国家在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时,可授权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扣除额,扣除额随工资水平、物价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而调整,不搞“一刀切”。在全国统一扣除额的基础上,给予各省一定幅度的上下浮动权力,各省可依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收入水平因时而动,公平、科学、动态、灵活地定出符合当地生活水平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额。这样,个人所得税既能成为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又能充当国民收入的“调节器”,对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责任编辑: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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