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应增值税制改革提高发电企业基建投资效益
2008年末,我国政府积极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作为“扩大内需、促进增长”的十项措施之一―增值税转型改革历经数年的研究及利益各方的博弈,也终于得以在2009年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正式实施。通过改革,减轻了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效降低固定资产的投资成本,继而降低了产品的制造成本,进一步提升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发电企业作为电力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建投资具有造价水平高、技术含量高、投资回收期长的特点。在基建总投资中,机器设备支出约占总投资支出50%以上。2009年以前,购置机器设备的增值税金无法从投产后的经营收入中抵扣,增加了发电企业的纳税成本。同时,机器设备的增值税金作为设备总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十年乃至更长的年份内进行摊销,降低了发电企业的投资回报率。
增值税新政的实施,实现了增值税制由生产型向消费性的跨跃性转变。为规范资产抵税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连续出台了相关文件,从原则性的税法条文,到便于理解的实施细则,对购入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
电力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主要包括建筑安装投资、机器设备投资以及其他费用支出等。在这三者中,建筑安装投资支出属于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实行抵扣。符合税法条件的机器设备投资支出,可抵扣增值税。其他费用支出中,购置办公用品、发生的增值税应税劳务支出,其增值税发票也可用于抵扣。此外,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中,由发电企业项目业主自行购买,用于直接建造机器设备的装置性材料(即俗称的“甲供材”),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下,也可抵扣增值税。
如何充分运用国家税收政策,在基建期间享受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税收优惠,降低工程实际造价,是参与发电企业基建项目管理的财务人员所要考虑的。在日常基建管理工作中,我们可从如下几方面做起:
一、从源头抓起,确保取得的发票符合增值税抵扣要求
增值税转型改革前,发电企业购置生产用机器设备,其发票的要求无过多的限制,设备供货合同中,一般规定合同总价包括设备价、技术服务费、运输费等。按合同要求,设备供货单位提供对应的货物销售、服务业、运输业等专用发票。增值税新政实施后,订立设备供货合同时如仍循旧例,部分合同价款会因不属于增值税开票范围而无法实现抵扣。故应在签订设备供货合同时,明确规定技术服务、运输等其他费用作为合同总价的组成部分,全部纳入增值税开票范围,增加发电企业取得发票后可抵扣税额。
对外发布的设备招标书是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和基础,招标书中有关内容自然延续到设备供货合同中。招标书一般由发电企业项目业主组织编写,相关条款在合法的前提下,倾向于保护项目业主的利益。标书编制人员要有“节税”意识,在招标书中应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且纳税状况良好,属于“A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务标书条款中,对符合抵税条件的机器设备及“甲供材”,明确要求合同总价款应全部纳入增值税开票范围内,避免与中标企业在合同谈判、执行上的歧义,有利于顺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
二、分清资产用途、属性,正确抵扣税款
对照新颁布的税法规定,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并非所有都可抵扣增值税。发电企业项目业主购入用于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设备、材料,其增值税则不得抵税,具体范围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故在会计核算时,如购入的设备、材料属于、或将用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增值税不应抵扣。因用途不明确的(如通用性材料),应在购入时全部先行抵扣。待实际领用时,再根据具体的用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目前,发电企业项目业主为加强基建项目质量和造价控制,明确规定部分关键性主要材料由项目业主组织招标、采购,即采用“甲供材”模式,改变了以往基建项目“概算总承包”的粗放式管理模式。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采购的设备和“甲供材”,要分清用途和属性,按照税法规定区别处理。如“四大管道”,属于连接各发电设备的管路,视为设备的延伸组成,可以抵扣;主厂房电梯,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作为“其他发电设备”,但对照税法规定,它属于“建筑物的附属设备”,不可以抵扣增值税;主厂房钢架结构,作为构建厂房的主要材料,尽管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用于抵扣。此外,对于采购的彩钢板,如在基建过程中用于主厂房的围护,不可以抵扣,如购入时已抵扣,应作转出税金处理。但它如果作为设备的外部保护,则成为机器设备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税法规定应予以抵扣。
三、做好纳税和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及早认证、抵扣增值税发票
发电企业在进行机组建设前期,就应考虑自身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正常运营中的发电企业改建、扩建新发电机组,在基建期取得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可以直接认证抵扣,无须重新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新成立的发电企业,在公司设立时就应到当地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临时一般纳税人手续,方可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进行认证,在机组竣工投产后转化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发电销售收入增值税金进行抵扣。
在经济合同执行中,发电企业财务部门应向合同承办人员宣传增值税转型的意义,督促合同承办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尽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要重点关注:发票开具的各项目正确与否,是否与经济合同对应;税率是否正确;取得时限是否超出认证期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发票应拒绝接收,并及时通知对方单位按税法有关规定正确开具。审核后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要进行登记备查,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到税务机关认证,以节约机组投产后的纳税成本。
在以前年度签订、2009年及以后年度实际交付设备并结算的供货合同,要进行逐一检查、梳理。在价款结算前,基建财务部门应配合合同承办部门与对方单位商谈合同价款的发票事宜,争取合同全部价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大限度实现抵扣。
四、合理预算固定资产投资,做好资产抵扣的纳税筹划
电力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时,在目前增值税新政下,必须本着“节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合理安排固定资产的购进时机。一般而言,在发电企业正常生产运行,实现售电收入时,当期购入的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实现全额抵扣。发电企业基建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大量待抵扣税金,只能在基建项目投产后随着取得经营收入而逐步“消化”,这是由发电企业基建周期长的特点所决定的,无法避免。为了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降低基建资金的无效占用,发电企业必须在基建前期做好发电机组的可行性研究工作,进一步优化设计,保证购建的固定资产能够满足机组投产时生产经营所需,少做、不做“锦上添花”的设备投资,节约基建期投资成本。在此基础上,对各年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做出财务预算,合理规划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有计划地进行发电设备的后续投资,以实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速度与发电企业经营目标的有机结合。
增值税转型将对发电企业产生积极的影响,在项目基建期,将显著降低工程造价。项目投产后,则可降低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支出,以及以实缴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经营税金及附加,从而缓解发电企业经营压力,无疑是利好消息。但是,凡事都具有两面性。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国家一方面放宽了抵扣范围,以鼓励实体经济投资、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另一方面,必然要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就需要我们从事基建管理的财务人员持续不断地、深入地学习和领会国家税法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发电企业基建投资具体情况,做到应抵尽抵、遵守税法,以降低纳税成本,提高发电企业经营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