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制度与会计准则的调和
简介:会计与税收密不可分。企业所得税制度与会计准则虽然存在着种种差异,但是也存在着调和性。本文首先阐述了企业所得税制度与会计准则的调和在实践中已取得一定的成果,其次对如何对企业所得税制度与会计准则进行调和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对策,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前言
会计和税收作为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两者关系密不可分。首先,税收制度的产生发展是建立在会计理论与会计实践发展的基础上的。毫不夸张地说,如果没有会计假设、没有会计收益的确认与计量、没有完善的会计账簿体系,就不可能有现代税收制度(包括所得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因此,会计与税收密不可分。企业所得税制度与会计准则虽然存在着种种差异,但是也存在着调和性。
2.企业所得税制度与会计准则的调和在实践中已取得一定的成果
在实践方面,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差异的协调己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国家税务总局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于2003年下发的《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就是充分考虑了1994年税制改革后和《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以来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差异扩大的事实,认为必须予以协调,并提出了协调的原则。最近两年,相关部门以我国同国际趋同的会计准则的建立以及两税合并的历史机遇为契机,在差异的协调方面取得了重大的突破。如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在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准则中得到了应用。公允价值的应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原来会计与税法在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业务中存在多年的差异。新企业所得税法一改过去对工资规定扣除限额的做法,允许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全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以及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以及固定资产残值率,这些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实现了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在相关业务上的协调一致。可见,在实践中对差异的协调己取得一定的成果。
3.如何对企业所得税制度与会计准则进行调和
(1)加强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管理层的合作和配合
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制订分别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由于这两个政府部门的具体目标不同,各自制订的政策法规难避免不会出现冲突,但两个部门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的一些暂时性差异可以通过二者的沟通来协调。在制度层面加强两个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可以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不论在法规出台前还是执行过程中都加强联系,有助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协调,同时也是加强反避税立法建设,完善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重要途径。
(2)会计准则要增加涉税信息披露,加强对税收信息支持
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会计信息只强调对利益相关者(如股东、债权人等)信息需求的满足,而忽视了会计信息依然承担着为宏观经济管理服务的职能,服务于税收就是其中之一。基本准则将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从以前以国家和有关管理部门为主,转变为以投资者、债权人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主。投资者、债权人注重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以满足投资决策的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注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以满足宏观调控的需要。尽管两者都是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但对会计信息需求的侧重点不尽相同,财务报告不能同时很好地满足这两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必须在这两者之间确定一个先后或主次。从我国新会计准则制定的背景和特点看,新会计准则将投资者和债权人作为最重要的信息使用者。刘玉廷司长多次指出:新会计准则的首要目标是以投资者为主体,会计提供的信息要具有相关性,要为投资者的财务决策服务。从我国新会计准则制定的过程来看,也是将投资者和债权人作为最重要的信息使用者。我国会计准则的制订以美国会计准则(GAAP)和国际会计准则(IAS)为蓝本。一方面,美国资本市场高度发达,股权及其分散,美国会计准则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基本目标;另一方面,美国会计准则由保持中立地位的民间机构制订,不会过多顾及国家税收利益。受这些因素的影响,我国会计准则制订主要是满足投资者、债权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而对税收部门的会计信息的需求较少关注。
目前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披露的涉税(主要是所得税)信息比较少,披露不足,不仅使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及监管方面发生困难,而且由于纳税申报表的不公开性,使得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无法充分了解企业与税款征收相关的信息,更无法理解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为了更好满足税务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企业应当设置差异项目相应的明细账和备查账,规范账簿记录。此外,可以在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与“所得税”项目之间增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三个项目,其调整金额根据有关明细账和备查账的记录分析填列,以反映差异调整的全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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