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允许个人所得税扣除?
问:住房公积金是否允许个人所得税扣除?单位每个月扣员工的业务保证金,年底按完成任务比例返还,这个怎么算个税?平时每个月工资不超过2000,不涉及个税,年底要是返还3000-4000元,计入返还当月,还是平均12个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企业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应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以内的实际缴存额度,且基数不能超过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是于支付时代扣代缴,因此,贵公司每月按工资的20%扣业务保证金,年底按完成任务比例返还的形式支付给个人,那么应于支付给个人时并入支付当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此并没有可以分配到12个月的特殊规定。但如果符合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范围,可按此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且该办法一年中只能适用一次。否则,则不能适用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