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非居民企业税收快速增长
上半年,全国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总收入完成222.03亿元,与2008年同期相比增长40.7%。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194.49亿元,同比增长50.07%;营业税收入27.54亿元,同比减少0.02%。
上半年,非居民税收呈现以下特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持续增长。在我国企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经营利润普遍下降,导致全国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同比下降幅度较大的形势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逆势而上,实现了收入的持续增长,6月份的收入增长超过前5个月的平均增幅。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中,以预提所得税收入为主。上半年预提所得税收入占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总收入的83.02%。
非居民税收增长地区性差异明显。其中,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宁波、江西、河南、湖北、深圳、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青海和新疆等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企业所得税收入同比增长50%以上,天津、吉林、黑龙江、湖南、广东等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企业所得税收入同比下降10%以上。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地域集中度较高。在全国非居民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总收入194.49亿元中,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东、深圳几个地区加总收入为151.58亿元,占总收入的79.6%。
非居民企业营业税与2008年同比略有减少,减少幅度呈地区不均衡的特点,其中北京、山西、江苏、宁波、福建、深圳、重庆、贵州等地营业税收入同比下降2.2%~66.7%。
在全国企业所得税总收入整体下降的背景下,非居民税收增长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政策变化因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取消和调整。“两法”合并后,原外国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除符合《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的过渡期优惠政策条件的外,都不再享受原规定的免税优惠待遇。此外,在非居民企业重组业务中涉及股权转让、资产收购交易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免税或延迟纳税等优惠政策的条件与以前相比有较大的变化。这些优惠政策的取消和调整使得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我国的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转让财产收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有所增长。
新的营业税条例的实施。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于在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涵义作出了新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在中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的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这一新规定对于境外企业(其中包括企业所得税法意义上的大部分或所有非居民企业)向中国境内单位提供劳务,无论劳务发生地在境外还是境内,在营业税纳税义务方面相比旧营业税条例而言有比较大的改变,相应地对于非居民企业缴纳营业税有一定的影响。与此同时,据初步分析,今年上半年,受2008年下半年开始的国际金融危机和外部经济环境不景气的冲击,非居民企业营业税税源萎缩比较明显,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营业税政策变化带来的税收增长效应。
二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所加强。自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落实税法条款的政策规定,建立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制度,颁布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办法,出台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各地税务机关对于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在认识和措施方面比以前大大增强。
什么是非居民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这类来源中国境内所得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经营利润。目前,非居民企业取得经营利润主要的来源是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设立代表处或从事国际运输等取得的所得。根据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经营利润与居民企业的征税原则基本一致,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在方法和主要内容上规定相同,并统一适用25%的税率。非居民取得经营利润的纳税,一般采用纳税人自行申报方式,同时由于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具有临时性、分散性的特点,税法规定在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未自行或委托代理申报纳税等情况下,可以由税务机关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扣缴税款。
另一类是非居民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间接投资收益,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间接投资收益。此类收益包括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及其他所得等,由于此类间接投资收益在征收方式上通过源泉扣缴方式实现,传统上称为预提所得税。与经营利润征税不同的是,计算间接投资收益的应纳税所得额,除转让财产收益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计算外,对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10%的税率,由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交付的款项中扣缴。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欠税的情形,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追缴的特别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内所得应当扣缴企业所得税,如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扣缴,纳税人又未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款项。国家税务总局19号令和国税发〔2009〕3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具体的执行程序和内容,这些规定对于保障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追缴有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