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企业所得税法为企业公平竞争营造了平台
一、市场经济的特征和客观形势的变化,各类企业必须适应公平竞争的要求
(一)按照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要求,企业必须参加公平竞争
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它要求商品生产和经营者要具有独立和平等的经济地位与法律地位,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分所有制、规模、实力在市场上都是独立的、平等的参与者和竞争者。法律赋予其相同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和机会。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企业必须具有自主性和竞争性,而公平竞争既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也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我们常说的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的经济,是法治经济,是诚实信用的经济,其道理就在这里。市场经济要求企业必须参与和开展公平竞争,只有公平竞争,才能优胜劣汰;只有公平竞争,才能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才能自主创新、自强不息;只有公平竞争,才有真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我们此次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也是贯彻了有利于企业参加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原则。
(二)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面临公平竞争的新形势
我国现行内外有别的所得税制,对改革开放、引进外资、发展经济、缴纳税收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情况下,要求开展规范性的、有序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2.加入世贸组织经过三年的过渡期后,面临国际市场竞争的压力强烈,要求企业独立自主的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的任务越来越紧迫;3.在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日益融合在一起的情况下,如果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税收政策,必将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三)这些年来我国的税制改革和调整,都在不同程度上为实现我国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资企业等朝着能在同一个税负水平上起跑竞争,逐步实现税负公平的目标,以促进各类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因为税负公平和公平竞争是成正比的,只有税负愈接近公平,才能愈加实现公平竞争。此次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为企业公平竞争营造一个大平台。
二、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同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相背离
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税率、税收优惠和税前列支等方面存在着不公平与不公正之处,致使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差异较大、税负不平、苦乐不均。
据统计,2005年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4.53%,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4.89%,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很高。我国只有通过改革、调整、创新和立法,实现税负公平,才能为各类企业营造一个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才能克服和纠正内外资企业税收存在较大漏洞,存在着扭曲企业的经营行为,才能不至于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不至于使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借以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出现假投资,更是妨害公平竞争的现象。
三、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一)调整现行税率
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因此,有必要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将新的税率确定为25%。主要考虑是: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增强企业的后劲和创新能力,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便于同国际接轨,达到“双赢”的要求。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内资企业减少的税收和外资企业增加的税收以及我国现行的财政实力,对这次统一企业所得税法所付出的代价都能够承受得了(由于总体上降低了法定税率,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如果2008 年实施新税法,与原税法的口径相比,财政减收约930亿元,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减收约1340 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增收约410亿元。如果考虑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因素,在新税法实施当年带来的财政减收将更大一些,但在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2006年财政收入预计达3.9万亿元,1340亿元同3.9万亿元之比,财政的承受能力是没有问题的),还考虑到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据统计,全世界有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 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包括日本、孟加拉、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越南、老挝、缅甸、俄罗斯、新加坡、泰国、印尼,巴基斯坦、阿富汗、塔吉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蒙古、朝鲜、韩国等,平均税率为26. 7%。新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为扶持小企业发展和促进就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新税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设置了20%的照顾性税率。这种按照同类型企业实行相同的税率,不同类型企业实行不同的税率,这正是税负公平的生动表现。
(二)整合税收优惠待遇
衡量企业的税收负担,还要看税收优惠政策的宽严。有的国家虽然税率较低,但优惠政策比较少。有的国家虽然税率偏高,但优惠比较多。这对投资者也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也都会对公平竞争产生影响。
1.对现行内外资有别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待遇和实际中存在的不公平的各种表现,如过杂、过多、过粗、过时、不规范、不公平等。新税法采取了五种方式进行了整合,包括扩大优惠、保留优惠、替代优惠、特定优惠、取消优惠等措施,通过这种整合规定,有利于内外资企业在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前提下享受同等的优惠待遇,这正是国民待遇原则的体现,它有力地改变了原来存在的犬牙交错的、不平等的优惠待遇。
2.新税法根据新的情况规定了优惠待遇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1)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2)鼓励交通能源、码头、电力、水力、基础设施建设;(3)支持劳务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4)增加了对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自然灾害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产业结构为主,照顾地区为辅。应该说这是企业长期享受平等、公平优惠待遇的重要内容和条件。
3.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这也是体现公平竞争的有利措施。
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新税法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法、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可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 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按原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计算。
(三)改进现行的税前列支扣除
看一个国家和一个地区的税收负担,还要看税前列支扣除的是宽还是窄。因为它涉及企业产品的成本费用问题,税前列支过宽,税收负担就要减轻,国家税收收入就要减少。反之税前列支扣除过窄,它涉及企业产品成本费用就加大。因此,统一企业税前列支扣除,对企业税收负担有着直接的影响。新税法把以往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前列支存在的不统一、不公平的种种表现做了纠正,并从公平竞争的角度提高了内资企业的扣除标准,与内资企业享受同等的扣除标准。
新税法从六个方面按照统一的扣除标准和办法进行了设置,这也有利于企业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参加公平竞争。
比如:在工资税收支出扣除上,对内资企业和单位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即每月每人工资税前扣除限额最高为1600元,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对外资企业和单位,却按实际发放的工资予以据实扣除;这是不平等的。新税法统一了按企业和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予以据实扣除。又比如,在捐赠支出扣除上,对内资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即企业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等地区的捐赠),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准予扣除;而对外资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据实扣除;这是不平等的。新税法统一并增加了对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即企业向民政、教科文卫、环保、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等的捐赠),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再比如,在广告费用支出扣除上,对内资企业广告费的扣除实行分类扣除政策,除高新技术企业、粮食类白酒企业外,其他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而对外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即以据实扣除,这也是不平等的。新税法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还比如,在研发费用支出扣除上,对内资企业研发费用可据实扣除,对研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对外资企业研发费用可据实扣除,对研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这也是不平等的。新税法统一规定了企业研发费用可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另外,新法专设“资产的税务处理”一章,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方面的支出扣除作了统一规范。所有这些扣除的统一规范,既体现了先进性,又体现了合理性。既提高了内资企业向外资企业靠拢的平等性,又体现了现代企业成本费用摊销的标准性和前瞻性,更有利于企业减轻税收负担,轻装走向和参与市场公平竞争。
通过以上在税率、税收优惠和税前列支扣除这三个方面的改革与整合,纠正了存在的非国民待遇,实行国民待遇。所谓国民待遇,是指在经济上平等对待本国居民和在本国的外国居民,本国企业和在本国的外国企业,也就是说外国产品、货物进入本国市场以后,要给予进口产品货物与国内产品货物以平等的待遇,包括商标、版权、专题、税收等。这在WTO三个主要协定中都有规定。我们现有税收制度的非国民待遇是本末倒置。通过改革与整合,进一步达到税负公平,实行国民待遇,这有利于企业走向和参与国内外市场公平竞争。
总之,新税法体现了“四个方面的大统一”:一是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这是法治的要求;二是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这是当今世界和现代企业的发展趋势;三是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税收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治要求;四是统一税收优惠待遇,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这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先进技术,保持税收吸引外资的时代要求。这“四个方面的大统一”,是法治公平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上的生动体现。法治公平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从广义上来说,包括立法公平和执法公平以及司法公平。从狭义上来说就是立法公平,就是法律规则的公平。对内外资有别的两个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企业所得税法》,这本身就是体现法治的公平。其次,税率的统一、税前扣除的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更是体现了内外资企业带有实质性的法治公平。这也是著名哲学家亚里斯多德早年提出的分配的正义,这种分配的正义实质上也就包含了公平。“公平”在英文里有两个单词,一是justice,可译为正义、公正、正当、合理等;二是equality,可译为同等、平等、均等、均衡等。按照我国的传统文化中的公平,更接近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