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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节能减排,需要优化税政组合拳

来源: 王保平 2009-07-21
普通

  目前,我国已出台了4大类30多项与节能减排相关的税收政策。这些政策主要表现出以下4类导向:实施促进能源节约的税收政策导向;实施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导向;实施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税收政策导向;实施可抵可免、保护环境的税收政策导向。

  尽管如此,直面新时期节能减排的严峻挑战,检视既有税收政策,我们还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税收政策惠及面有限;二是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单一;三是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等国际通用方式还没有被采用;四是优惠政策过于零散,没有形成一套体系,环保税收优惠缺少针对性、灵活性;五是资源税制存在征收范围窄、计税依据不合理、单位税额偏低等问题。此外,一些税收政策的设计顾此失彼,甚至对节能减排存在负面效应,没有体现出综合治理的思路。

  从税收政策的制度安排来看,应该梳理出分层次的征税思路,即按“受益者付费”原则普遍征收一般环境税、按“污染者付费”原则征收补偿性的污染排放税、按“使用者付费”原则征收消费行为的污染产品税。

  而在具体税收政策设计与实施方面,应该采取改进与新设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应对策略如下: 企业所得税方面需深化改进。

  与流转税不同,企业所得税是直接对企业利润进行征税,企业往往对税负高低更为敏感,因此,基于影响和引导企业节能减排的动机,可以作如下考虑:一是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二是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比照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政策实行40%幅度的税额抵免;三是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规定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按90%计入收入的减计收入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允许节能产品生产企业、清洁能源企业、污染治理企业、公共设施以及环保示范工程项目加速折旧。

  消费税方面需更具针对性。消费税是针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税种,其对经济行为的调整更具有针对性:一是应对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车,征收更高的消费税,应将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环境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二是应将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饮料容器、一次性纸尿布等,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资源税方面需加强调整。资源税的调整对象是各种资源,对于资源节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具有重 要作用。一是扩大征收范围,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源列入应税范围,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淡水和地热等自然资源;二是调整计税依据,由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适当提高单位计税税额,特别是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征以重税,以此限制掠夺性资源开采与开发;三是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的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保护费、电力基金、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等并入资源税一起征收。

  环境保护税应当尽快开征。现在,一些欧洲国家通过征收环境税,来保证相关资金的到位,值得我国借鉴。在现阶段还没有开征环境税前,应逐步提高排污收费,用好市场机制,遵守“谁污染谁付费”和“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所征税款,要保证用于环保,以达到税收的“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

  建议设计为:一是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进行征税。同时,对保护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保护程度进行税收减免;二是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依据污染物排放量课税,即纳税人应按照某种活动所导致污染的实际数值或估计值来支付,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三是在税率的选择上允许各地区、各部门存在一定的税率差异;四是开征环境税后,停止征收排污费。

  总之,税收政策的杠杆功能,应应该以科学设计与严格执行为前提,成为能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有效法宝。

责任编辑:Sy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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