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能否补开
近日,山东省某酒业集团公司财务人员小王向滨州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该酒业公司采取交款提货的方式,向其下属一家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销售自产的白酒。因售价偏低,主管国税机关要求该酒业公司补缴增值税、消费税。该酒业公司认为,酒业公司与销售公司均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销售价格低,销售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就相应多些,从整个集团的角度看,未少缴增值税。国税机关要求该酒业公司补缴增值税是否合法?如果酒业公司需补缴增值税,能否按税务机关核定价格与酒业公司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之间的差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366咨询员告诉小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同时,《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指出,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的情形,包括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可见,国税机关调高该酒业公司销售给关联企业销售公司的销售额是有法律依据的。
对能否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对条例的此项规定进一步细化,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因此,该酒业公司采取交款提货方式销售给销售公司的白酒,只能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如果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该行为与向销售公司销售货物无关。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指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咨询员提醒小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果比较严重。现行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代开、虚开发票构成犯罪的,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规定》处以刑罚。
小王听了咨询员的解释,禁不住有些后怕:“多亏咨询了12366,如果按自己的想法办事,一不小心就构成违法行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