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大门向“核定”纳税人徐徐打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办法》取消了原《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中“核定征收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因此不少纳税人致电询问,核定征收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有关人士坦言,随着《办法》的发布和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大门已向核定征收纳税人徐徐打开。但是目前,核定征收纳税人享受具体税收优惠的条件和程序尚未明确,核定征收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还处在政策层面,如何落实还得等待。
核定征收纳税人多年与税收优惠无缘
有关人士介绍,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公布的数据,到2006年底,我国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数量已经超过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其中,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达到430多万户,个体经营户达到3800多万户。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大部分小企业被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人主要包括: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等。
2000年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明确,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
有关专家表示,之所以对这些小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原因就在于这些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难以准确核算收入和费用,达不到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要求,无法计算相应的成本扣除。另外,不让核定征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也是为了鼓励和督促小企业建账健制。
由于上述规定,多年来核定征收纳税人与企业所得税优惠无缘:虽然属于新办企业,但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也不能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等等。比如,记者的一位朋友2005年初成立了一家信息咨询公司,招聘了4名下岗职工做业务员。这位朋友知道一些税收政策,认为新办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1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招聘4名下岗职工做业务员,达到了享受减免税的条件,于是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但税务机关认为,公司仅聘请了一名代账会计负责记账,账簿设置比较简单,大量的收入不开具发票,一些费用支出也没有相应合法单据入账,甚至有些支出没有入账,因而成本核算不准确,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税务机关对其采取核定征收的方法征收所得税,每月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元。税收优惠必须是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才能享受,朋友的公司最终没有享受到企业所得税优惠。
《办法》给核定纳税人带来希望
《办法》是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的,《办法》中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法等内容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其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一是规定了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适用情形,调整了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二是明确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办法》,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这就意味着,对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将不采取核定征收办法。三是取消了过去核定征收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核定征收纳税人也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有关专家认为,取消过去核定征收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是《办法》的最大亮点,其为核定征收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带来了希望。
《办法》为什么要取消核定征收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呢?主要原因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公布和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过去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绝大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被取消,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已所剩无几。
为了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一章中专门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的税率比25%的法定税率低了5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既然《企业所得税法》专门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低税率优惠,就应该让小型微利企业切实享受到优惠。然而现实情况是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如果仍然保留核定征收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几乎就成了一句空话,很多小型微利企业仍然无法享受到税法规定的优惠。因此,《办法》取消核定征收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就成为必然。
此外,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是安排就业的重要渠道。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出台了就业和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行政策规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招用1名下岗职工每年可扣除4000元税款,对一些小型企业还是有吸引力的。但是,由于核定征收纳税人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影响了企业招聘下岗职工的积极性,这是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足。
核定纳税人如何享受优惠亟待明确
虽然《办法》按规定已从1月1日开始实施,但是记者从一些基层税务机关了解到,由于核定征收纳税人享受具体税收优惠的条件和程序尚未明确,核定征收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还停留在讨论和研究层面,核定征收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仍然困难重重。
有关人士介绍,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现行仍然执行的优惠政策看,核定征收纳税人有望享受的优惠政策主要有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的减免税政策,以及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的优惠政策等。
纳税人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税法都规定了较为明确的条件,而这些条件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存在矛盾,如何理解和执行仍然存在问题。
比如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之一就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30万元是企业经过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还是税务机关通过一定方式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办法》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通过核定企业应税所得率,通过计算公式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适用税率,得出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有两个: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形: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对于不属于以上情形的,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方式。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是指由税务机关通过一定方法直接核定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核定方法包括: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在采取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方式,一般并不明确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那么,怎么判断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呢?规定还不明确。
记者了解到,目前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做法是,如果企业2007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则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到年终再看企业是否确实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进行调整。如果年终企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则企业需要补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享受这种政策的企业大多还是适用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有关人士表示,从税法的规定看,核定征收纳税人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从实际看,绝大多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需要企业能够规范财务制度,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因此,无论从企业规范发展,逐步做大的角度,还是从获得税收优惠的角度出发,企业应努力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配备专业会计人员,设置账簿,并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进行收入、成本核算,才能最大限度获取政策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