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职工发补贴算清税收账
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笔者经常到一些纳税单位检查了解税收缴纳情况,发现许多纳税单位在个人所得税缴纳方面,总是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对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不是十分了解。许多单位领导和财务会计人员,出于对单位职工利益考虑,大多总是提一个相同的问题:有什么办法既不违反税法规定,又可以少缴纳一些个税呢?
其实,许多企业还是可以做到这一点的。分析归纳起来,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将非税项目收入全部扣除。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全面了解员工个人收入中,哪些是应税收入,哪些是非税收入,这些扣除项目主要靠企业自己扣除,不能依赖税务人员。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职工从企业获得的收入,非税项目主要有以下几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相当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破产企业的安置费收入;据实报销的通信费用(各省规定的标准不同);个人按照规定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取得的手续费;集体所有制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等等。
均衡发放员工的收入。因为个人所得税计算是按9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算的,收入低税率就低,收入高税率就高,纳税也就越多。因此,要尽量减少一次性累计发放奖金和补助的现象。不少企业内部业绩考核时,多是年终一次性兑现奖金及福利补助。这样,就势必造成发放月份税收增多的现象。如果将按年考核改为按季度考核甚至按月考核,并按季度按月兑现收入,那么,职工缴纳的税收就会下降,在企业不增加支出的情况下,职工的收入会增多。
让职工充分享受社会保障性福利。有些单位提供给职工的收入较高,超过费用扣除额很多,但是企业和个人却没有按照规定缴纳一些政府部门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使原本可以扣除的收入项目不能扣除,就多缴纳了一些税收。如果企业和个人分别将其中的一部分收入,通过缴纳社会保障性款项或转为发放免税补贴,不仅符合国家社保要求,可以减少缴纳税收,而且企业个人利益也没有减少。
部分应税收入转化为费用。有些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费用税前列支。同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上又不会作为个人所得处理,这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筹划方法。如将发放交通费的方法改为实报实销交通费、将人均发放电话费补助改为电话费用据实凭票报销、将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贴也按实际出差天数据实发放等等。
避免年终奖的税负反向变化。今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改变了以前将年终奖作为一个月收入计算,税率过高、税负过重的问题,职工也得到了部分实惠。但是,新办法也存在一个税率临界点税负反向变化问题,即多发奖金后适用的税率也提高了,多缴纳的税收反而要超过多发放的奖金。所以,企业财务人员在发放年终奖金或补助时,一定要算好账,算细账,将政策的实惠真正落实到职工的口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