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负无差异点”分析
从2009年1月1日起,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全面实施。新版增值税条例主要有五个方面与纳税人日常涉税业务息息相关: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二是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此次修订后的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征收率自2009年起,工业由6%、商业由4%统一降至3%。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整合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五是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同时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扣缴事宜的具体规定,以提高征纳效率。上述5项变化中,对纳税人税负影响较大的为第1项~第3项。基于增值税政策的这些变化,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方式的差异,如何做好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的纳税筹划呢?
按照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一是年销售额标准,即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低于该标准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二是会计核算标准,即低于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第一条标准是定量指标,而第二条标准则是定性分析的。两种标准下,企业的增值税适用何种方式计征更为有利呢?
问题的关键是要看企业的“增值率”,即企业增值额(增值额=不含税销货金额-不含税进货金额)与不含税进货金额的比例。基本原理是,增值率越高,越应适用简易征收率方法。增值率越低,则越应适用凭票抵扣计税方法。因此现实中,只要找出增值率的“税负无差异点”,在这一增值率水平之上,企业适用简易征收率比较合适。在这一增值率水平之下,企业适用凭票抵扣方式比较有利。然而,由于各个行业简易征收率、销项税额适用税率、进项税额适用抵扣税率有所不同,税负无差异点在各个企业也是不同的。
举例来说,2009年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假定某企业生产经营对象是普通税率的商品,销项税额适用税率为17%,且进项税额适用的抵扣税率(进项税额÷不含税进货成本)也是17%。设“税负无差异点”的增值率为R,根据“税负无差异”原理列出方程求解如下:
(1+R)×17%-1×17%=(1+R)×3%,R=21.43%。
即当企业的增值率R(增值额与不含税进货金额的比例)大于21.43%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比作为一般纳税人更为有利。同理可以求出,当企业进销适用税率为13%时,企业的增值率如果大于30%,则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比作为一般纳税人更为有利。
根据上述推论并计算,在以往现实中,企业常见情况有:当征收率为6%(工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17%(经营普通税率项目)时,企业的“税负无差异点”增值率为54.55%;当征收率为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17%(经营普通税率项目)时,企业的“税负无差异点”增值率为30.77%;当征收率为6%(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13%(经营低税率项目)时,企业的“税负无差异点”增值率为85.71%;当征收率为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13%(经营低税率项目)时,企业的“税负无差异点”增值率为44.44%。
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对照以上的“税负无差异点”增值率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如果不考虑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抵扣政策的变化,那么,征收率降为3%的单个政策,势必导致众多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趋于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来遵从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