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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电子商务对税收之避税问题的影响

来源: 曹亚晖 2009-03-27
普通

  摘要 随着电子商务这一全新商务模式的迅猛发展,其对税收的影响也日趋显著。本文对电子商务给避税问题带来的影响作了深刻阐述,并提出了基于网络平台的反避税问题,以期建立一种新的征管模式,实现控制国家税款流失的目的。

  关键词 电子商务;避税;税收征管

  电子商务是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全新的商品流通形式。信息内容、集成信息资源、商务贸易和协作交流是这种形式的基本内涵;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是这种形式得以实现的基本依托。作为一种新的商务活动形式,电子商务将带来一种史无前例的革命,其影响已远远超出商务活动本身。电子商务不仅是一种新的销售渠道或新的商业运作模式,它还是知识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最佳模式。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它将影响一个国家在未来全球化经济技术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人类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人们的生活和就业、政府职能、法律制度以及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都将带来十分深刻的影响。

  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和取得主要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同样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

  一、电子商务使得避税问题加剧

  (一)避税问题产生的原因避税与反避税一直是税收工作的一项重大课题。避税是指纳税人采用不违法的手段。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安排,达到避免或减轻税负的目的。避税产生的原因可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1 主观原因:对纳税人而言,无论纳税怎样公正、合理,都意味着纳税人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在这种物质利益的刺激下,纳税人就会采用各种手段进行避税,减轻纳税负担,以实现其利润的最大化。

  2 客观原因:主要是各国、各地区间存在着税收差别,如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差异、各国税制结构及税收负担的差异性、各国税收减免、税收优惠措施的差异性等。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使得纳税人可以利用居所转移,收入、财产转移,以及通过国际避税地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二)电子商务使得税收转移目前,各国在税制上差异很大,即使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间也存在某些差异。在传统贸易方式下,跨地区、跨国间的产品销售和购买占整个贸易的比重和份额还是有限的,而网络交易却打破了各地区和国家画地为牢的局面。

  对企业而言,他们会纷纷涌向低税负的国家和地区,在那里建立网站进行经营,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对高税率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而言,会促使他们通过互联网,从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购买商品,从而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税收转移。

  虽然在我国征收哪些税、税率是多少,完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但目前税收任务仍实行自上而下的计划分配方式,加之各地财政优惠政策不同,网络贸易很可能带来新的税收转移问题。

  (三)电子商务加剧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在国际税收领域。税收管辖权是主权国家政治权力的一种体现。大多数国家对税收的管理均实行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原则,对本国居民来自全球的所得征税,对非居民来自本国的所得征税。

  电子商务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地域之隔,商业交易已不存在地理界限,但税收还必须由特定的国家主体来征收,这些主体对哪些税应在自己特定的领域内交纳自然存在利益差别。在没有国界的自由网络空间,互联网的使用者极具流动性、隐匿性,税务当局很难跟踪、判定服务的所在地和产品的使用地,导致对征税无从下手。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及电子商务的日趋成熟,公司会更容易地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交易的发生地,这将导致交易活动普遍转移到税收管辖权较弱的地区进行。

  (四)互联网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高科技手段互联网的全球性、无国界性、高科技性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也加大了企业避税的可能性。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随着银行网络化和电子支付系统的日益完善。一些公司已经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的“网络银行”开设资金账户,开展海外投资业务,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越来越灵活。加密技术的发展又大大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和交易信息的难度,无法掌握纳税人或交易数字很难保证其服从税法。由此可见,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将日趋激烈。

  (五)电子商务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

  1 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大量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信息和精确的证据。为此,各国税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若干年。以便税务机关检查。这便从法律上奠定了以账证追踪审计作为税收征管的基础。但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下,由于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

  2 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一些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目前,国内银行一直是税务机关的重要信息源,而如果信息源为境外的银行,则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从而也丧失了对逃税者的一种重要威慑。使用数字现金可以随时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避免了存储、运送大量现金的麻烦,加上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采用匿名方式,难以追踪,较之现金货币在征管上更难控制,流转速度更快,交易量更大。

  3 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做好税务管理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

  二、基于网络的反避税应建立一种新的征管模式

  这一模式主要就是建立专门的机构以便对电子商务中存在的避税问题作出快速反应,并负责提出应对措施,建立跨地区税务机关或跨国界税务机关之间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联系制度,以对付可能出现的日益加剧的跨地区或跨国界的偷逃税行为。尤其要密切关注跨国集团内部实行转让定价手法的更新,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并由结算机构实施代扣代缴流转税。具体实施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完善《税收征管法》,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提供法律基础

  1 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业务,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企业网址、电子邮箱地址以及计算机加密钥匙的备份等有关网络资料。

  2 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税务机关必须对其实行严格的财务软件备案制度。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要求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机关提供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

  3 启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所谓电子发票,是指纸质发票的电子映像。是一串电子记录。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应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于税收征管。

  4 采用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纳税人上网访问税务机关的网站。进行用户登陆,并填写申报表,进行电子签章后,将申报数据发送到税务局数据交换中心。税务局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验证。并将受理结果返回纳税人。对受理成功的,将数据信息传递到银行数据交换系统和国库,由银行进行划拨。并向纳税人发送银行收款单,完成电子申报。

  5 确立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确立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成的数据电文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税收征管法》、《会计法》等法律文件中也应尽快予以明确,以便建立起具有法律效力、“留有痕迹”、全球统一的交易轨迹。

  6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得到授权和履行必要的手续后,有权查阅、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纳税人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等理由拒绝。同时。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培养精通电子商务的税收专业人才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需要大量既精通电子商务业务运作,又具有扎实税收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税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这类人才的培养。如果税务工作人员自身不能掌握现代信息技术,搞不清其中的运作机制,那么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就会无从下手,即使当局制定出十分完善的税收征管条款,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可以说,目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最大困难还是技术问题。因此,只有加大科技投入。改善征管手段,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才能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真正提高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水平。

  (三)税务机关参与制定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电子商务产生的深远影响已经广泛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时。离不开税务部门的参与。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牵涉的范围十分广泛,作为税务部门来说,主要应关注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电子货币的使用管理、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电子商务交易的管制、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的制定。同时。还应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交流、合作,共同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总之。这一新的征管模式实施的关键是税务机关必须与银行、海关等部门建立一定程度的信息联通与共享。银行、税务、海关一体化,建立起社会化、规范化的护税体系是未来税收征管的必由之路。只有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和税务人员专业素质的不断提高,才能对偷逃税收等一切违法涉税情况进行适时的在线核查,切实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

责任编辑:三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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