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增值税转型的潜在风险
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增值税既是一个年轻的税种,又是一个举足轻重的税种。消费型增值税对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出口贸易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增值税转型的一些潜在风险也不容忽视。
一、增量抵扣的政策抑制转型进程
这次增值税转型只允许抵扣新增机器设备(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对存量资产则不准扣除。这是因为我国固定资产存量相当大,如允许所有已购置固定资产所含税款进行抵扣,有可能使财政收入缺口过大,从而危及经济的正常运行。但是这部分税额不予抵扣,将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政策扭曲和逆向调节,造成新旧企业之间新的不平等。经营好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宁愿购买新的固定资产,而不愿实施兼并,不利于企业进行资产重组,诱发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因此,笔者认为,在购进存量固定资产时,可以允许扣除当期应计入成本的折旧,而这样处理既可减轻财政收入的压力,又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予抵扣的弊端,逐步实现“全抵扣”。
二、增值税税基过窄,影响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增值税成为我国的主体税种,其收入规模占税收总量的50%左右。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其构成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半壁江山”。而通过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预计2009年将为减轻企业负税共约1233亿元。如果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纳税人增加其固定资产存量出现新的递增高峰,可能会出现销项税额不能满足抵扣的情况,某些地区将难以承受这种突如其来的重压。
因此,扩大增值税税基,不仅有利于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也增加了税收收入。从本质上讲,增值税征收范围越宽,越能发挥增值税的中性功能。我国现行增值税主要覆盖商品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建筑,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及其他劳动服务产业仍实行营业税,这些不利于生产性劳务进项税款的合理抵扣,不能充分发挥增值税的调节功能。在具体扩税过程中,应本着税率统一,公平税负的原则,应包括到所有创造和实现增值税的领域,应包括到所有创造和实现增值税的领域,逐步将营业税并入增值税的范畴,拓宽税基,缓解了转型带来的税收收入减少。
三、一般纳税人的标准线偏高
增值税转型改革中,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统一调低至3%。但是,现行一般纳税人划分的标准过高,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工业企业为100万元,商业企业为180万元。大部分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达不到这个数额标准,从而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因此,应进一步放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建议将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的生产型企业全部纳入一般纳税人范围。此外,借鉴国际经验,允许达到一定条件的商业经营小规模纳税人选择转为一般纳税人,让更多的企业享受到增值税转型带来的优惠。
四、减免税优惠过多过乱,不利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善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为了体现对某些行业的扶持和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我国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大量的减免税政策。过多的中间环节和进口环节的减免税度政策不利于增值税链条的完整,使增值税偏离中性原则和公平原则。
笔者认为,应对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凡到期的一律恢复征税;对继续减免已无必要的,应尽快取消减免税照顾,恢复征税。同时,协调各种优惠措施、协调财政支持与税收优惠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