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加拿大人纳税方式
[摘要] 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人常提的一句话是“人的一生有两件事不可避免:死亡与税收”。本文从加拿大人的纳税方式和纳税意识出发,阐明国民自觉纳税的重要性。
[关键词] 加拿大 纳税 意识
在加拿大五个月的英语培训生涯中,给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加拿大人的纳税意识。那么,加拿大人是如何纳税的呢?一天晚上,我和我的Homesday-host边聊天边看电视,当电视中有一则关于私人纳税情况报道时,她说要整理房间及家庭账务,最近她要收到退回的所得税,我很吃惊,她解释说,因为她预交的个人所得税经核算后,要返还给她大约1750加元。听了她的话我很感兴趣,于是我们便谈论起有关Personal income tax in Canada (加拿大的个人所得税)。
加拿大政府实行以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主要是“个人申报”、“预扣预缴”。在加拿大,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税种。加拿大的个人纳税计算年度为公立的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个人的计税收入包括工资、利息、净租金收入、个人公司净收入和合资无限公司净收入等等。而资产性质收益如出售股票或出租物业净收益,则减除25%后的余额为计税收入,个人来自海外的收入也包括在计税收入之内。个人在本年度的纳税情况必须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呈交税务局。
每年的特定时期,加拿大的每个国民都必须主动填写纳税申报表,根据法律规定如实申报自己过去一年的各种收入、可以享受的各种减免优惠、应该缴纳的税款金额等;雇主也可以根据雇员的收入从支付的工资收入中预扣个人所得税,个人还可以依据上一年的缴税额预缴税款并因此获得优惠,纳税在那里是一项真实的义务。每年的1月~4月间,居住在加拿大的人均会收到税务局寄来的报税表单,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填好后寄还给税务局。这些表格所要求填写的项目编排的好似一套完整的运算公式,填好表格,结果也出来了。计算的结果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去年交的税(加拿大人领取工资或有其他收入时大都被预先扣除个人所得税)超出了应该交的税;另一种情况是少交税了。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寄表的同时,就得同时在信封里附上一张支票,写上该补交的钱数。如果是多交了税,税务局收到填好的表格后,就会把多交的税款退到你的账户上去。对于不按时报送个人纳税情况的行为,加拿大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处罚。未按规定报送个人纳税资料表的罚款为未交税款的5%;迟交税表每满一个月,罚款再加1%,直至最高到17%为止。他们必须在4月30日前,计算出应税收入,加拿大收支代办处(CRA) 办公室将接受收入税单直到5月2日午夜。至于Gail—我的homesday-host要收到退回的所得税,是因为她被预先扣除个人所得税超出了应该交的税。
此外,加拿大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夫妇应分别报税,基本免税额为每人每年6456加元。如配偶完全没有收入,则配偶的个人免税额为每年5380加元。
实际上加拿大的个人所得税还很复杂,比如说,某人在加拿大工作,其家庭成员均在中国国内而又没有工作,像此类特殊情况,加拿大个人所得税法都有较为详细具体的计税办法。也就是说,如果其国内的配偶没有收入而又靠在加拿大工作的那个人供养的话,其配偶也可享受加国的免税额待遇,当然了,出示有关部门的证明书是少不了的。如果你到国外打工,请你一定记住先弄明白了你所在的国家有没有这方面的优惠政策后再交税。由于加拿大采取夫妇分开报税的方法,而不同水平收入会直接影响税率,税务局有紧密税法减少纳税人将应税收入分配给家庭成员而减低税务负担的现象。
加拿大的有限公司税法规定,在法定的税务年度第一年,有限公司可以自由选择开始经营生意后53个星期内的任何一天为税务年度计算日。以后税务结算日为每年的同一日。除有特别情形或理由(如公司控制权的改变),公司不得任意更改纳税年度的结算日。这个制度与我国有很大的不同,我国的纳税年度为公历的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我国此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曾施行过经税务机关批准以其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的办法,但在2002年4月废止。加拿大所施行的那种办法相比之下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缺陷是过于麻烦。谈到这里,我问她,对于浩如烟海的申报资料,政府是如何把关的?她回答说税收机关采用重点监控、普遍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对于一些高收入的“名人”进行重点跟踪监控,对于普通百姓则进行随机抽查。如果发现不实申报,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追缴或给以严惩。在加拿大,逃税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后果十分严重,轻则高额罚款,重则锒铛入狱,国民很少“明知故犯”。我问她在加拿大有没有逃税、漏税现象,她说很少听说逃税、漏税案件的发生。我不假思索的插了一句,也许是政府没有发现。她很奇怪的盯着我,认为她自己是不是听错了,便问我难道在中国经常发生这种案件?这句问话,说是在的,的确把我问的哑口无言了,因为中国目前个人纳税境况使我无法回答。
在我国,虽然很早就开征了个人所得税,但存在的问题依然很多。首先,征税起点低,目前,虽然调增至月收入1600元人民币标准,但由于人民币的汇率较低,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现在的起征标准明显偏低,折合美元不到200美元/月,属于“温饱型”,导致税收成本高,人民税收负担重,税收面太广,如同人们常说的“撒胡椒面”,压制了人民的生产发展与生活水平的提高。其次,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免税措施不够。“一家五口”与“一家两口”纳税标准一样,单纯根据工资收入而不考虑纳税人供养的家庭情况和其他情况,标准的单一造成了一种事实上的不公平,也背离了个人所得税开征的初衷,不仅没有缩小贫富差距反而加大了贫富差距。此外,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纳税申报制度”。虽然实行了 “单位代扣代缴制度”,但是个人收入是多元的,尤其是一些高收入者和纳税大户,许多收入都没有纳税或者是“灰色”收入。税收机关疲于奔命要处理堆积如山的纳税资料、要面对海量般的纳税个人,没有“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征税任务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结果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普通“工薪一族”的微薄收入大多依法纳税,而那些高收入“名人” 的各种报酬则往往“插肩而过”,溜之乎也!近年来不断曝光的“名人税案”就是明证。请看以下报道:中国著名电影演员刘晓庆因其所办公司涉嫌偷逃巨额税款,于2002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中国高层质疑某些富豪不纳个人所得税的消息在全国引起极大反响。现在刘晓庆的被捕更是激起人们的反思,富人纳税为何这么难?谁来监督中国“明星纳税”?怎样才能逐步建立起“纳税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法治环境。
在山西、山东、四川、云南、上海等全国各省市的税务稽查人员均发现了这些地方房产企业的大肆偷漏税问题。而这些地方税务机关普遍反映,约有90%的房地产企业存在涉税问题。利润“巨人”成为纳税“矮子”。
全民性的“偷税漏税”仿佛成了一个人尽皆知的“秘密”,有如同“集体犯罪”之于“无罪”,连国际友人都学会了如何统计中国的实际利润,并且如何对待中国的“三本账”!这一现象有它深刻的社会根源,也与中国现实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环境密不可分,但我们在生活和工作的同时,却无法享受平心静气的正视,而仿佛地心安理得势必造成更大的心理扭曲。而中国普遍缺失的纳税人权利,也就在外人质疑的眼光中得到了很好的解释!
另外,常常令国人费解的是,在加拿大买东西要单独付税。在加拿大,如果你看中了一件衣服,标签上的价钱是66加元,你付钱时该付的就不是66加元了,因为你还得付税。这些税被称之为商品与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联邦政府收入)和省销售税(Provincial Sales Tax),各为7%.这些税与商品价格分列实际上是经济发达国家税制成熟的一种表现,在西方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均采取此法,人们从中可以一目了然地知道一件商品的含税情况,并可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减少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