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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强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监管的理性思考

来源: 石晓宇 2009-08-06
普通

  摘 要: 据深交所的一份权威调查显示,上市公司出具虚假财务报告的比例大约为13%,而该报不报,隐瞒信息的比例更高。财务报告的质量问题直接影响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造成投资人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失去信任。文章通过对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会计信息质量及披露的现状及完善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监管等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应从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推进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健全民事赔偿机制等方面建立一套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有效的监管机制。

  关键词:上市公司 虚假 财务报告 监管 思考

  最近几年我们目睹了太多上市公司的业绩骗局,如琼民源、PT红光、大庆联谊的欺诈, 蓝田股份以及近年来披露的“世纪黑马”银广夏的虚幻神话,都让人触目惊心。这些被揭露曝光者,有人把它比喻为冰山的一角,而那些没有被揭露出来的,估计不在少数。虚假会计信息的泛滥,严重扭曲了股票的价值,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极大地挫伤了股民的投资积极性。如果不加以严厉的打击和治理,我国的资本市场就难于有效健康地发展。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及披露的现状

  我国有关的会计法规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要及时、真实、充分、公平地向广大投资者及信息需求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这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这一条款从宏观而言,它有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健康有序的运转,亦有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更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从微观而言,从企业外部信息需要者角度来看,它有助于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从企业角度看它有助于公司的筹资和降低筹资成本,有助于促进公司自身的发展。由此可知:公平、真实、充分、及时的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对国家、企业、民众都是大有好处的。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经过十几 年的发展,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正在 向好的方向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看取得的成绩 。(1)会计信息披露规范逐步完善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为主体,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和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为具体规范的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和首次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三部分组成的信息披露内容,初步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目前综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虽然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会计信息都是其主要内容,但是出于用户和市场管理的需要,同时披露非会计信息也是必要的。因此,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就不可能如我们习惯上所理解的行业会计制度那样独立存在、自成一体,而是渗透在有关法规和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之中 。在这些公开披露信息中当然还应包含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所作的各种审查、鉴定、评估、验资、查账、审计的报告和意见等等。(2)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正在不断完善。 为了适应证券市场管理的需要, 我国在1992年成立了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它们从宏观管理的角度出发,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了比较有效的管理。此外,证券交易所也积极地参与上市 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另外,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中,注册会计师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正越来越明显地发挥出来。 (3)随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的投资者的心理素质和投资分析、决策水平等技术分析能力正在不断提高,这是好现象更是一大进步。

  但是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

  (1)有关法规、制度不完善。 迄今为止,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证券法》虽然 已经出台并实施,但有些规范仍然采用“试行”、“暂行办法”的形式,明显带有过渡色彩。同时也体现了与国际惯例不断接轨的原则,但随着证券市场的扩大,现行会计制度中有些规定仍有些滞后,与国际会计准则不一致,跟不上我国证券市场向国际化迈进的步伐,不利于我国 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2)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 。现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不规范,散见于各种规定之中。而我国目前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的有关机构过多,令出多门,管理不统一,从而导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缺乏统一性。信息披露制度不稳定,有些治标不治本的规定经常变动,既不易 把握,又不易执行,给会计信息披露出现虚假、遗漏、隐瞒等现象以可乘之隙。(3)上市公司会计行为不规范。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是企业的会计人员收集、整理、加工会计数据并进行检验后,向利益相关方披露会计信息过程的总称。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的不规范,造成了其披露的会计信息的质量不高。具体表现在:企业管理当局出于经营管理上的特殊目的,蓄意歪曲或不愿披露详细、真实的信息,低估损失,高估收益,这方面的信息造假行为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屡见不鲜。再者,上市公司运用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办法,提供带有明显误导性的财务报告,以粉饰经营业绩,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亦不乏其例。很多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过高的披露虚假盈利预测信息骗取股东和社会公众信任,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一项痼疾。

  二、对虚假财务报告监管的理性思考

  高质量的财务报告不仅是高质量会计、审计准则的产物,它更依赖一个具有支持作用的基础机制来运作,以保证准则能够被严格地理解和运用。

  目前,我国会计信息披露规范逐步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为了适应证券市场管理的需要,我国在1992年成立了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与此同时还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它们从宏观管理的角度出发,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了比较有效的管理。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在上市公司内部还应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企业内部有效制衡、约束制度,形成一整套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体系。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从规范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规范独立董事的权利与责任、建立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三方面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关键,也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生命力之所在。如果我们希望独立董事能够真正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就必须构建由中小股东选聘独立董事机制。但是,证监会2001年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 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这无异于宣告大股东依然控制独立董事人选的合法性。因此,目前在我国构建由中小股东选聘独立董事的机制还有困难,但作为一种过渡,应当适当限制大股东及执行董事所代表的股东的独立董事提名权。

  其次,从法律层面上需要对《公司法》等相关法规进行修改,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与责任,使独立董事在运作过程中有法可依。同时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特别职权和独立意见发表权并在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独立董事履行权利责任的情况。

  另外,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的绩效评价机制尚未建立起来,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独立董事激励机制这也是独立董事未能发挥作用的一个原因。

  2.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和执行。内部控制是代表管理者或董事会进行的控制,通过内部控制人员的检查和测验,可以查明内部控制机制运行是否良好,内部职责的划分是否真正得以实施,审计人员还可以亲临现场或采用不事先通知的临时性访问,以阻止欺诈行为的发生,还可以通过对事实的调查、账 薄的审计发现欺诈行为,提出管理建议,使管理者及时获悉相关信息并进行处理。

  3.推进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发挥企业外部监管制度的效用。

  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中,注册会计师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越来越明显的发挥出来。随着1998年“脱钩改制”的迅猛开展,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感更有明显提高,其职业环境也在改善。为了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笔者认为还应做到:

  第一,加快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改善职业环境,制定相应的职业自律准则,大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加快合伙制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普遍实行。个人事务所虽然规模小,业务范围 易受限制,但由于可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中小工商企业和非审计的会计业务增加的需要,能够弥补大型事务所不愿或无暇承办小型业务的缺憾,同时,个人独资的无限责任和个人其他财产连带责任也能在较大程度上限制个人独资的执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这可以使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得到保证,减少虚假行为,顺应市场机制的需要。

  第二,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职业标准。证监会和中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检查应形成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提高证券市场民间审计质量。

  第三,借鉴海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经验,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尽快出台《注册会计师惩戒规则》,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惩戒委员会,明确赋予它惩戒权。使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成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保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公正健康发展。

  4.健全民事赔偿机制,发挥制裁机制威慑效应。 在我国上市公司敢于进行违规操作,社会中介机构敢于为上市公司造假,其主要原因是造假获得的收益远远高于为此付出的成本。虽然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正式启动。但过高的诉讼成本和偏低的诉讼收益,注册会计师被真正提起诉讼的概 率也会很低,为此极需健全民事赔偿机制。主要应做到:

  第一,改进诉讼方式,允许集团诉讼和风险诉讼。通过集团诉讼和风险诉讼可以扩大诉讼标的,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增强诉讼收益,从而大大提高受害投资者的民事诉讼积极性。

  第二,改变举证责任,降低诉讼成本。我国目前对于举证责任,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但审计是非常专业的技术性活动,要资本市场的普通投资者举证大股东、经理层、注册会计师,难度大、成本高。我国也应借鉴美国的做法,在受到诉讼后由注册会计师自己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清白。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注册会计师,从而降低诉讼成本。

  第三,加大对造假者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提高诉讼收益。民事诉讼的最终目是取得民事赔偿,这是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因此,建议在有关法律中增加有关的民事赔偿具体条款。

  总之,为了使我国的资本市场更加健康地发展,必须加大对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的治理力度。但是,治理上市公司的虚假会计信息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该对上市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进行综合治理。相信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投资者的心理素质和投资分析、决策水平等技术分析能力的不断提高尤其是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与完备,我国的证券市场会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会更加完善与高效,会计信息的质量会更加真实与可靠。

  参考文献

  1.刘峰.会计准则研究.上海:上海三联书社,2006

  2.周长青. 当代公司业绩评价体系创新的若干问题研究.厦门大学博士论文,2002:20~25

  3.陈共荣,曾峻.企业绩效评价主体的演进及其对绩效评价的影响.会计研究,2006(4)

  4.王开明.现代会计角色论,2000

  5.张军.现代产权经济学.上海.上海三联书社,1999

责任编辑:Sy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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