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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审计独立性若干问题的探讨

来源: 转载自网络 2010-11-18
普通

  摘要:文章将着重从民间审计独立性的经济含义入手,分析影响民间审计独立性的因素,结合目前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的现状,进而提出维护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的战略对策。

  关键词:民间审计;独立性;探讨

  一、民间审计独立性的经济内涵

  委托代理关系的普遍存在导致了审计独立性的社会需求。历史地看,审计是随着委托代理关系所引起的受托责任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的,在现代社会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备性,受托方是否完成了委托方托付的受托责任,单凭受托方的会计信息披露是很难令人信服的。会计信息的可信性有赖于委托者和受托者之外的具有足够专门知识和经验的第三者——审计人员的独立审计。独立性是审计执业的基石,是审计人员的基本理念。一旦失去了独立性,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自然无法形成。

  2001年11月,美国审计独立准则委员会发布的《审计人员独立性概念框架披露草案》中将审计的独立性定义为“不受那些削弱或有可能削弱审计人员做出公正判断能力的因素的影响。”而真正有价值、有意义的审计独立性应该是社会公众与审计人员相互博弈的结果。一方面,处于信息不对称弱势一方的社会公众从自身利益出发强烈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执业时必须具有超然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审计人员从审计风险等角度出发在保持与维护其独立性问题上始终在进行成本与收益的权衡,希望保持一个合理的、可能的审计独立性。博弈的最终结果就是目前为社会公众所认可的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对审计独立性的解释。换言之,只要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具备了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即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只要不会削弱或损害审计人员做出公正判断的能力,就被认为审计独立性是恰当的,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就保持了审计的独立性。

  二、影响民间审计独立性的因素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基石,也是各国审计界、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和学术界关注与讨论的焦点问题。

  郑百文和银广夏等恶性造假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独立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为什么能有如此严重后果的事情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受到限制。

  (一)自身利益威胁

  “自身利益威胁”出现在事务所或鉴证小组成员能够受益于鉴证客户内的经济利益或受益于鉴证客户发生的冲突的其他自身利益时。

  (二)自我复核威胁

  “自我复核威胁”出现在为做出鉴证业务的结论而需要重新评价以前的鉴证业务或非鉴证业务的结果或判断时,或鉴证小组成员以前鉴证客户的董事或经理,或是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业务的对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三)亲密关系威胁

  “亲密关系威胁"出现在由于鉴证客户或其董事、经理、员工存在的密切关系,使事务所或鉴证小组成员与客户利益过于一致时。

  (四)胁迫威胁

  “胁迫威胁”出现在鉴证小组成员由于受到来自鉴证客户董事、经理或员工的实际威胁或由于感受到这种胁迫无法客观行事和运用职业谨慎时。

  (五)其他影响独立的因素

  1、审计组织关系的独立性。审计组织是否独立于委托人和被审计人是最直接评价审计独立性的方式,并且这种独立性的现状,将直接影响到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对审计人出具的工作报告的可靠性、可信性及权威性的信心。

  2、失衡或错位的委托代理关系。基于受托责任而形成的审计存在着委托人、被审计人与审计人三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委托人是财产拥有者,被审计人是受托管理财产的代理人,二者与审计人共同构成审计关系的3个主体。但现实中出现本应由股东会委托事务所对公司的经济效益进行审计鉴证,现在是由公司的经营者委托事务所对公司审计验证,报酬由公司支付,也就是委托人出钱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自己财务数据的现象。这种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的状况打乱了审计工作中三方有序的平衡关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关系中处于明显的被动地位。现行审计风险格局,当注册会计师揭露客户的舞弊行为而要承担被解聘的风险时,就很可能屈从于上市公司,为其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甚至串通作弊,破坏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直接降低了审计价值。

  3、外部环境不尽如人意,其独立性受限。在一些地方政府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不能相提并论,由于政企不分,甚至出现个别政府部门协助或强迫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带有欺骗性的审计报告。

  以上造成了注册会计师职业群体的规模和凝聚力、社会地位、职业操守方面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实质上的独立性。

  三、当前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的现状

  (一)经济体制与制度的不完善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多年努力虽已初见成效,但是真正实现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配置资源和调节经济关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与规范;现代企业制度也远未建立,产权尚不清晰、政企尚未分开、权责尚需分明、管理有待科学等等这些体制与制度方面的缺失对审计独立性产生了实质性的威胁。

  (二)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管理模式

  我国改制以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多是有限责任公司性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难以以一个独立法人的资格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上可以用“工作场所是租的、审计人员是聘的、赚了现金就分掉、出了问题就解散”这样一句话去概括。试想这样一个组织形式、这样一个资产结构、这样一个工作班底,与其所承担的查错纠弊、社会鉴证和维护资本市场正常秩序的社会责任怎么能匹配?审计收益与审计风险的严重脱节,导致了机会主义的泛滥。

  (三)审计业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审计业务是公众服务性的,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审计报告属于“公众物品”,与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私人物品”相比,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即审计报告一旦公布,增加一个对它的分享或消费者,并不导致其成本的增长,或者要排除其他人对它的分享或消费是不可能的。审计报告内涵的公共物品属性客观上要求审计应该是免费的,但事实上,审计费用多数情况下是由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支付的,因此经营者并没有聘请审计的内在主动性,聘请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在相当程度上是国家法律法规强制的结果。审计人员为了自身利益,在相当程度上迎合了被审计单位的利益要求,而削弱了审计的独立性。

  审计鉴证原本是审计的主要业务,但是随着审计业务边际收益的逐步下降,事务所业务逐步扩大到税收筹划、管理咨询等方面,非鉴证的管理咨询业务收入所占比重越来越高。多数事务所一边忙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控制系统的咨询服务,一边又忙于其所产生的会计信息的公正性;一边忙于所服务单位的税收筹划,一边又忙于其税收稽查审计,事务所审计业务的双重性或两面性大大损害了审计的独立性。

  (四)激励与约束机制扭曲

  审计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不仅仅在是否用价格实现资源配置,更本质的是激励与约束的机制不同。审计的独立性越来越受到激励与约束理念、机制的挑战。就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讲,收费偏低或者竞相压价、激励不到位是个普遍的现象,但更重要的问题是约束软化、刹车装置失灵,没有建立一种运行良好的责任追究制度。

  (五)审计人员的执业素质

  审计人员的执业素质包括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两个方面。审计是一个极为特殊的行业,对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会计、审计、税务、法律等方面的业务素质,更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不仅要能干事、会干事,还要想干事、干好事。高尚的情操和道德修养是维护审计独立性的法宝。目前,在审计领域发生的违规、违纪、舞弊、欺诈等有损审计独立性的行为,在相当意义上不是审计人员专业能力不强所造成的,而是审计人员见利忘义、道德败坏、修养不高的结果。

  四、提高我国民间审计的独立性

  结合我国民间审计目前所处的环境和实际情况,要想提高审计的独立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思考。

  (一)建立制度和法律使注册会计师行业同政府严格分离,并使之得以彻底落实

  地方保护主义与地方政府行为会对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独立性形成一种“干预”。特别是有的上市公司在地方影响很大。像这样一些公司,一旦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影响到它的再融资时,甚至是影响到企业的生死存亡之时,地方政府的干预将是不可避免的。这严重削弱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而且,在这种环境下,即使轮换制能有效地维护独立性,其作用也是有限的。因此,要想维护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必须建立制度和法律使注册会计师行业同政府严格分离,保护注册会计师的鉴证业务不受外部强制力的影响。

  (二)培育大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审计市场集中度

  事务所规模是审计质量的最佳替代变量,事务所规模越大,一般客户也越多,则事务所在与上市公司的审计交易中越不容易处于依附地位,其独立性越强。

  (三)建立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和质量控制制度

  我国实施的轮换制是签字会计师的轮换,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可能属于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前、后任会计师之间存在着共谋的可能,这就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和质量控制制度。

  (四)推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

  人们普遍认为,导致我国注册会计师丧失审计独立性,不能恪守职业责任的重要原因是我国的事务所广泛采用约束力较弱的有限公司制,而非合伙制。合伙制中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就会导致风险的牵制,有限公司制则降低了风险责任对执业行为的高度制约,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合伙制作为注册会计师诚信立业的最佳组织形式,其理由在于:合伙人对自身发生的过失有承担无限责任的积极性;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平台有助于将执业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有助于弥补注册会计师行业与社会公众的“期望差距"。合伙制归根结底就是合伙人的责、权、利的高度统一。一个责、权、利分离或失衡的微观基础,不仅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律相悖,也是难以获得公众信赖的。

  (五)加强行业监管和处罚力度

  行业监管部门应彻底改变处罚不力、检查不力、监督不力的状况,完善同业互查、质量抽查制度,依法严厉处罚违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严格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机制。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的问题在于用行政手段来管理注册会计师,对于执业责任赔偿问题,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对于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者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报告,致使有关方面遭受损失,往往采取行政手段,吊销其执业资格。但是这种处罚形式并不能真正约束会计师的行为,会计师作为经济人,只有当其违反合约的成本大于由此履行合约带来的收益时,这种处罚才是有效的,才能对会计师起到约束作用,从而促使审计质量的提高。

  五、结束语

  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造就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特殊的社会地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反过来又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形成极大的促进和保障。社会进步促成审计关系的发展变化,乃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注册会计师始终是在十分复杂的利益关系网中求取生存和发展,这就导致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自始至终是一个利益的博弈过程。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它始终面临来自委托人、被审计人、股东(现实的或潜在的)、银行、债券人、法院、政府,监管机构、职业组织以及自身生存、信誉维护等多方面的压力。与此同时,他们还须考虑审计自身技术性因素可能带来的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个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实表现,必然是利益博弈的结果。关于审计规范体系诸问题的研究,须以这种认识为基础。简单地要求审计具有高度独立性而缺乏系统的保障机制,绝对是不现实的。

  参考文献:

  l、王爱国,史维.论审计的独立性[J].审计研究,2004(4).

  2、宋小明.审计独立性问题的三点思考[J].审计月刊,2004(9).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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