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探讨
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审计结果的正确处理和利用,如审计结果得不到有效运用将使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目前,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在结果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
(一)审计力量不足导致审计工作结果不能有效运用
审计机关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预算执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安排的专项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四个方面。审计机关面临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而现有的编制设置又十分有限,这就造成了以下两个问题:一是重复审计,工作效率低下。审计机关现行的工作分配方法是对接到的任务逐项依次进行审计。但实际上,上述任务虽然在授权主体、时间安排和目的要求上不同,但审计内容和程序却存在着交叉甚至重叠。同一个被审计单位在同一年度可能被经济责任审计小组和其他审计项目组同时审计,很大一部分审计内容相同或类似,但审计结果却不能共同利用,造成了审计资源的严重浪费,增加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工作量。二是工作难以事先计划,审计效果得不到保证。审计任务往往时间紧、任务急,审计机关无法事先制定工作计划,审计人员常处于超常运转状态,需要加班加点才能完成任务。特别是在政府换届时,组织部可能临时委派大量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去搞审前调查、研制方案等,审前准备不充分,审计之中又抢时间赶进度,不能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不规范,导致审计评价不准确
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其中一个重要前提是审计评价必须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目前,我国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定量定性分析、评价结论的确定、运用建议的选择,审计结论的内容和格式等方面尚无统一规定,仍存在许多人为因素,如何对所有相关因素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对被审计对象的功过是非做出准确的评价已成为一大难题,给审计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日常工作中常有以下几种不适当的表述:一是包罗万象的全面评价;--是评价内容主观空洞;三是评价绝对化不留余地。这些不恰当的表述,加大了审计机关工作的风险和相关部门获知被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难度。
(三)“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得不到有效贯彻,导致审计结果利用不充分
在现阶段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组织人事制度结合不够紧密,难以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充分运用到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审计机关接受审计任务时,组织人事部门已下达调任通知,审计机关的工作仅作为任务来完成,此种审计方式所起作用仅为新领导摸清了家底,对离任者和新任领导的经济责任的界定及任职去留无任何实际意义,给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带来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四)审计覆盖面的限制导致审计作用无法有效发挥
审计覆盖面的限制通常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管辖范围上的限制。经济责任审计按照领导干部的管理权限来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审计机关主要负责对本级以及下一级党政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但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单位,如司法、税务、工商、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不具有审计监督权,而上级审计机关的审计重点在主管部门,往往无暇顾及基层垂直单位。这些垂直管理单位一部分是行政执法机关,拥有执法监督、经济处罚等权力,一部分是行业专营单位,拥有垄断经营权,还有一部分既有行政执法权又有专营权,权限较大,财务收支资金量也较大,是滋生腐败的高发区。审计机关对这一领域却存在盲点。二是时间范围上的限制。领导干部的任期往往较长,而审计机关由于人力、时间、财力等方面受到的限制,审计一般以近三年为主,对以前年度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只做大概了解或根本不审。由于时间范围受到的限制,导致审计证据收集的不足,许多问题未能被发现,得出不恰当得审计结论。
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对策
针对上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中出现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构建联动体制,建立信息共享系统,实现审计结果运用
要实现这一目标要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是与各部门协调配合,制定有效地审计计划。以往的经济责任审计,基本都是离任审计,任务急、时间紧,常常与年初安排的常规审计发生冲突,致使审前准备工作不充分,容易造成盲目审计。对此,审计机关应同有关部门及早协商确定本年度需要审计的领导干部,改变过去单一的离任审计方法,对经济责任审计采取任中、任前、离任三种审计方式,以任中审计为主,严格按计划管理。对任期满三年的领导干部,无论岗位是否变动,原则上在任中都要进行审计。在计划的安排上注意突出重点,对具有执法权、管理权,资金拨付多、下属单位多的领导干部,侧重进行审计;根据组织部门委托,凡对掌管资金、物资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提拔任用时,都要进行任前审计,并逐渐扩大任前审计的范围和比例,列入审计计划,逐步实现“先审计,再任职”的干部任免程序,有问题的领导干部坚决不能上任,业绩不好的领导干部报组织部门重新考虑;把三年内达到离职退休年龄的领导干部,统一列入各地的年度审计计划。审计部门根据组织部门提供的领导干部名单,自行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计划,力争在领导干部离任前完成经济责任审计。二是建立信息共享系统,实现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对同一被审计单位来说,不同审计任务的审计目标、要求和时间虽然各不相同,但是审计的内容、程序和结果却存在着许多相同点。在省级或市级审计机关建立信息共享系统,审计人员在完成一项审计任务后,妥善整理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将相关信息输入信息共享系统,其他审计人员在审计同一被审计单位时可查阅相关信息,这样,可以大大的提高审计效率,有效地运用审计结果。
(二)加快法律规范建设,推进审计结果运用
2006年2月修改后的《审计法》首次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具体规范、条例仍尚未公布。国家应尽快出台《经济责任审计条例》,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形式、程序、评价和责任等内容,解决目前现实工作中无规范可依,各级审计机关各行其是。凭主观臆断随意操作的问题。待《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出台后,各地可在《审计法》和《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地方法规。审计人员依据具体的审计规范进行操作和评价,可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三)规范成果转化机制,促进审计结果运用
要使审计成果得到有效运用,必须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要求各级用人单位“先审后离,先审后任、凭审任用”,未经审计的领导干部坚决不能任用。二是坚持把审计成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级别,纳入领导干部考核、任免程序,不见审计结果不做结论。三是坚持建立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政档案中,随个人档案共同保管,并永久保存。四是坚持审计结果公布制度,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应采取一定方式予以通报,并按规定程序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将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强大的合力,引起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对审计查处问题的重视,加大审计结果运用的力度。
(四)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处分的力度,强化审计结果运用
在2008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表示,2008年全国审计机关共对2.4万多名领导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还开展了对4名省部长和12户中管企业原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其中有不少领导干部被审计查出存在严重经济问题,但处罚的力度不大。一些违纪违规问题是屡查屡犯,对出现问题的领导干部处分的力度不够,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审计难,处理更难”,“法不责众”,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因此应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领导干部,加重量刑;对于未构成犯罪的领导干部,根据需承担的责任情况,免职、降职、撤职,永不恢复到原职务。
(五)扩大审计覆盖面,确保审计结果运用
一是重新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对于垂直管理单位,应纳入本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制定有效地上下级联合审计模式,上级审计机关应加大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授权,对于有条件的审计对象,采取上下联合审计方式,上下级审计机关联合对某个系统、部门的领导干部同步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全面审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资金使用效益,资金流向等,及时发现被审计单位的深层次问题,准确反映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二是扩大审计时间范围。审计机关合理制定审计计划,统筹安排审计力量,对任期较长的领导干部,以近三年审计为主,以前年度发生的对财务收支和资金使用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也纳入审计范围,进行重点审计,保证审计结论的恰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