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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审计法制建设

来源: 陈晓芳 2010-09-23
普通

  第一,武警审计法制建设历史回顾。1982年宪法通过,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审计,开启了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大背景下的审计法制建设。1983年底,根据国务院精神,经公安部批准下发了《关于武警部队设置审计机构的通知》,武警部队边组建边开展了审计工作,在国家审计署的指导下,武警审计法制开始创立。1987年,中央军委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这为武警审计法制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本遵循,武警审计部门结合武警审计工作自身特点,开始制定制度规定。1995年,中央军委对审计条例予以修订,解放军审计署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全军性审计法规,武警部队遵照执行。武警部队先后制定颁布了《武警部队审计工作规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预算审计实施办法》、《基建审计实施办法》、《经费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等一系列审计规章制度,协调配套的武警审计法规体系逐步建立。而从武警审计执法层面来看,广大武警审计人员基本能严格依法施审,在审计工作中注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2006年,国家对《审计法》予以修订,2007年中央军委随之颁发新的《解放军审计条例》,武警审计法制建设亦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第二,武警审计法制建设的完善。一是武警审计立法有待拓展。关注武警部队自身特点拓展立法。军队近十年重新修定了80多部法规文件。全面覆盖了军队审计各个层面。武警部队至今仅有十几部法规文件执行,审计法规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立法相对滞后,导致在审计工作中大多套用军队审计法规,或军队和武警审计法规交叉使用。遵循武警审计法规供需平衡拓展立法。现行武警审计法规体系中存在供求失衡的现象,有些审计工作急需的规章制度没有及时有效的提供,相关的规程、规范等制度没有及时跟上;有的内容不完整,标准不明确,结构不合理。《审计工作制度》对审计人员只规定在政治、思想和业务知识方面的内容。对审计人员来源、培训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武警部队多年来审计人才缺乏,跟进武警部队建设步伐拓展立法。近年来,武警部队经费物资供应保障方式及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部队生活大多依赖市场,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审计顺利进行更需武警审计立法的跟进保障。社会化保障、票据使用管理、经济责任考评、审计风险、财经软件审计、信息化建设等都是改革中出现的审计新领域,审计立法则需随之拓展。二是武警审计执法有待强化。在既定非独立武警审计体制的局限下,武警审计执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武警审计人员的素质。当前,审计工作的突出矛盾是审计资源稀缺与审计任务繁重之间的矛盾。武警部队审计人员编制少或没有编制,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往往是因部队临时需要抽调不具备审计资格的非专业人员,这些人员往往专业知识功底薄弱,既不具备丰富的经验,又不能熟练地应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审计执行难免偏离法律规范。此外,审计人员法制意识也制约着审计执法。在实际工作中,当审计结果与单位利益发生冲突时,审计人员或受自身利益的驱动,或受单位领导的影响,违背审计人员应坚持的原则,为“饭碗”而工作,为提升而做假,法制意识淡薄造成审计执法不严。

  第三,立法执法双管齐下,推进武警审计法制建设。一是完善武警审计法规制度体系。审计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是审计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武警审计法规制度体系建设需要纳入武警审计长远发展进行科学规划、稳步推进,并建立审计法规制度动态管理机制。首先。遵循审计工作发展的基本规律,对照新《解放军审计条例》和解放军审计署新颁布的法规制度,结合武警部队实际以及武警审计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对现有的武警审计法规制度进行全面分析和清理,制定出武警审计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规划;其次,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着眼发展、急用先建的原则健全审计管理、质量控制等制度,再逐步建立起统一完整,全面配套,合理实用,体现武警审计工作特点的审计法规制度体系,最终形成门类齐全,层次分明、相互衔接和协调配套的武警审计法规制度体系,为武警审计工作提供完善的法规制度保障,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最后,要建立对武警审计法规制度体系的动态管理机制。审计法规制度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要通过对每项审计法规制度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结合审计环境、审计方式和军队审计法规制度等方面的发展变化,进行不断的补充、修订和完善,保持武警审计法规制度体系的科学性。二是健全武警审计执法监督管理。一方面,建立审计执法内外部制约机制。审计执法内部制约主要是落实审计项目三级复核制度,要明确审计人员、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的复核分工,审计人员主要侧重于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的合规合法,保证审计项目查深审透;审计组侧重于对审计报告的审核,对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问题,事实的表述、定性和法律法规依据进行复核;审计组所在部门则是对审计全过程进行复核。包括审计程序是否合法,审计方案是否得到全面执行,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是否合规,审计证据是否相关、合法、充分,问题的定性、处理依据是否正确,审计评价是否恰当等。外部制约可以通过审计执法公示制度实现。另一方面,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计人员、审计组长、审计部门的责任,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落实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对项目质量全面负责,对不负责、弄虚作假的,要进行必要的处理处罚,审计部门对审计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对不依法审计,不执行审计准则、规范的行为,坚决予以整改。建立健全以审计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考核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对武警审计执法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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