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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内部控制

来源: 颜复勇 2009-07-10
普通

  为适应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已逐步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仍执行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根据核算的需要,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为了加强对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结合部门或系统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管理有关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一、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控制

  1、单位应当建立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经办人、审核人等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经办人是单位的出纳人员的,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人、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的全过程。

  2、单位办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办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3、单位应当对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审核人办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4、审批人应当根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审核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5、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支付业务。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直接支付的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具有特定用途的支出项目。其中工资支出指由财政直接供给经费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工程采购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中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设计服务和管理费用等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是指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服务支出或虽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但单件物品、服务支出超过规定金额的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二)、需要支付时,行政事业单位填写或通过网络打印《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后,向财政国库支付局提出支付申请,并按照该项支出的管理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三)、支付申请经财政国库支付局审核确认后,开具《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凭证》送银行,由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和用款单位,并按日或实时办理清算。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一)、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工资统发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中分算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等。

  (二)、财政授权支付的方式包括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支付金额在财政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以内办理,其中现金支付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络详细填写《财政资金授权支付凭证》各项内容,经复核后,打印并加盖印鉴,到指定银行通过行政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转账支付或提取现金。

  6、单位对于重要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资金等行为。

  7、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资金业务。

  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管理控制

  1、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2、编制工程、物品、服务采购计划和用款计划;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工程进度、质量。

  3、配合财政部门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报送有关报表。

  4、对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络打印和报送的各项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保证国库集中支付计算机管理系统终端的正常和安全运行。

  5、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6、往来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代理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严禁坐支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

  7、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与财政、银行核对零余额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零余额账户调节表;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直接支付余额与财政调节相符,授权支付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三、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控制

  1、 单位应当加强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2、 单位应当加强银行、财政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四、 监督检查控制

  1、单位应当建立对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2、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授权支付等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3、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责任编辑: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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